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意思联络”的辩护要点

2026/03/27 16:53:54 查看18次 来源:张楠楠律师

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刑事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开展精细化辩护的核心切入点。从刑法理论与司法裁判规则来看,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备前提,这一裁判要旨,为辩护工作划定了核心逻辑主线,也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关键的辩护抓手。

从刑法本质而言,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统一,而意思联络正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没有双向、明确的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之间无法形成对犯罪行为的共同认知与意志协同,即便客观上行为存在关联,也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在余某林等人盗窃案的裁判中,法院明确区分了不同行为人的责任边界,认定余某林、王某等人与何某坚不构成共同犯罪,仅对陈某均盗窃的 2050 公斤铌铁承担责任,核心理由便是二者之间不存在事前与事中的盗窃意思联络,何某坚的盗窃行为超出了余某林等人的主观故意范围。这一裁判规则,正是辩护律师开展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核心法律依据。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首先应围绕意思联络的有无,开展无罪辩护的审查与论证。实务中,公诉机关常以行为人参与过前期共谋,便推定其对全案所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辩护的关键便在于,审查共谋行为与具体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后续具体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持续的意思联络。正如裁判规则所明确,共谋行为对某次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具有原因力时,共谋而未实行者无需对该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参与具体实行、也未对后续犯罪行为形成新的意思联络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应紧扣意思联络的缺失,切断其与具体犯罪结果的关联,提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

其次,应围绕意思联络的范围,开展数额与情节的罪轻辩护。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仅需对其意思联络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超出共同故意的实行过限行为,不应由全体行为人共同担责。在上述盗窃案中,法院纠正了公诉机关对部分被告人犯罪金额的错误指控,核心便是严格限定了意思联络对应的犯罪范围。辩护实务中,需精准梳理各次犯罪行为中意思联络的参与主体、时间节点与内容边界,将当事人未参与意思联络、超出其主观认知的犯罪数额、加重情节依法剥离,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目标。

最后,应围绕意思联络中的作用大小,开展主从犯认定的量刑辩护。意思联络的发起、主导与协同,直接决定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仅被动参与意思联络、未主导犯罪共谋,也未通过意思联络对犯罪结果产生核心原因力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应结合其在共谋与行为实施中的从属地位,依法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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