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31日上午11时许,杨某某在东莞市长安镇其租住处被公安人员带走,理由是其涉嫌介绍卖淫罪。杨某某此前在长安镇从事摩托车载客及美团外卖配送兼职,日常生活轨迹稳定,无违法犯罪前科。
指控依据:
公安机关依据监控截图指控杨某某多次搭载疑似卖淫女性至指定地点,认为其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起到了“介绍”作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扣押了杨某某的手机,并调取其微信转账记录。
杨某某陈述:
杨某某始终否认介绍卖淫行为,坚称自己仅提供正常运输服务,按市场价收取车费,未参与任何卖淫嫖娼交易的撮合,亦未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绍费”或“好处费”。
律师办案手记
委托律师肖响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杨某某,全面听取其陈述,核实案件细节。通过会见了解到公安机关虽已调取微信记录、转账流水及监控截图,但辩护人发现本案证据链条存在根本性断裂:监控截图仅能证明杨某某搭载过相关人员,无法证明其“明知”对方从事卖淫活动,更无法证明其有“撮合交易”的行为。
辩护人据此形成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一)客观行为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介绍卖淫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建立联系、沟通信息、撮合条件,从而促成卖淫嫖娼交易。而杨某某的行为始终限于运输服务,乘客招手即停、按地址送达、按市场价收费,未参与任何交易环节,亦未从卖淫嫖娼中抽成。其行为本质是民事运输服务,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二)主观故意无法证明
杨某某明确表示不认识被监控拍摄的女性乘客,不知其职业与出行目的。公安机关目前仅凭截图推定其“应当知道”,缺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仅凭乘车关系推定主观明知,违反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三)即便“明知”亦不构成介绍卖淫
退一步讲,即便杨某某明知乘客系卖淫人员且知晓其出行目的,其行为仍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要求行为人有“居间撮合”行为,而单纯运输仅为提供交通便利,不属于“介绍”范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介绍卖淫”需以“促成卖淫嫖娼交易”为必要条件。杨某某未参与任何联络、协商或促成行为,不具备介绍卖淫的客观特征。
(四)社会危害性极低,无羁押必要性
杨某某无前科,到案后如实陈述,积极配合侦查,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风险。其行为即便存在争议,亦属行政违法范畴,远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对其继续羁押既无必要,亦不符合比例原则。
办案结果
2026年1月31日,东莞市公安局作出东公取保字[2026]311959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认定杨某某“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同日,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杨某某在被羁押30天后重获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