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猥亵行为的认定误区

2026/03/29 10:04:28 查看5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当事人走进我办公室时,第一句话往往是:“叶律师,我只是开个玩笑,拍了对方一下,这怎么能算猥亵呢?”

误区:一句“开玩笑”就能免责

几年前,北方某市发生过一个真实案例。一位张先生在单位食堂和同事刘女士嬉闹,触碰了对方的臀部。事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在最初的询问笔录里,张先生承认了触碰事实并签了字。但当被告知可能面临处罚时,他立刻改口,坚称自己“只是开玩笑拍了拍后背”,认为这属于同事间的正常打闹,没有任何不良企图。

这个想法很有代表性。很多人下意识地认为,只要主观上没有“流氓”想法,行为就不构成违法。但法律认定恰恰不只看你心里怎么想。法庭上,二审法官说得很明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认为笔录记载不实,完全有权拒绝签字。一旦签字确认,在法律上就意味着你认可了当时陈述的事实。事后翻供,说是“误写”或“没看清”,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相反证据,很难被采信。这个案子里,张先生本人的笔录、刘女士的陈述以及在场同事的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让他“开玩笑”的说法失去了支撑。

认定:法律如何看待“猥亵”

那么,法律上的“猥亵”究竟怎么界定?它并不需要一个多么复杂、预谋已久的计划。核心在于两个层面: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先说主观,法律上讲的“故意”不一定是深思熟虑,也包括“明知可能造成他人反感或侵害他人权益,仍放任为之”。比如,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应该知道,触碰异性臀部是明显超越普通社交界限的行为。用“关系好”、“习惯了”来解释,很难洗脱这种放任的故意。

再看客观行为,这是最关键也最直观的。像判决书中指出的,“触碰异性臀部显然超越了正常社交接触的界限”。法律会用一个普通社会公众的认知标准来衡量,而不是用行为者个人的标准。也就是说,你觉得是玩笑,但社会普遍认为这是冒犯,那么法律就可能认定它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的猥亵行为。

说到这里,可能有家属会问,既然认定了,为什么最后又没处罚呢?这就是另一个关键点了:取得谅解。本案中,因为张先生的家人积极沟通道歉,最终取得了刘女士的书面谅解,加上行为本身后果不算特别严重,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但请注意,“不予处罚”不等于“行为不违法”。它是在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基础上,基于情节特别轻微、取得谅解等法定情形,作出的一种从宽处理。这对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转机。

行动:如果面临类似调查该怎么办

我处理过不少类似咨询,发现大家最容易在两个环节犯错。第一,就是刚才说的,不重视询问笔录。签字前,务必逐字逐句看清楚,那是将来最重要的证据。第二,是低估了“取得谅解”的价值和时间窗口。在行政案件或部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受害方的谅解书往往是争取不处罚、不起诉或者缓刑的核心筹码。这需要真诚的态度和恰当的沟通方式,最好有专业人士指导,避免因沟通不当造成二次伤害,激化矛盾。

总之,法律对人身尊严的保护是清晰的,尤其是对女性身体敏感部位的侵犯,界限非常明确。一旦越过,那句“我只是开玩笑”就很难成为免责金牌。从案件进入调查程序开始,每一步的应对都直接影响结果。特别是那份询问笔录,你签下的每一个字,都有法律分量。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的困扰,感到不知所措,我建议你先别慌。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它的程序和空间。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和收到的法律文书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目前处在哪个阶段,以及接下来最紧要的一步应该做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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