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看过一份卷宗,内容不复杂,一种名为“x湿康胶囊”的药,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假药”。可细看成分,发现其中含有布洛芬、泼尼松、诺美辛等成分——这些都是临床常用的抗炎或镇痛药。从药理角度看,它确实能缓解风湿疼痛。那么,这种“能治病”的药,为什么又成了假药?这正是很多当事人都会产生的困惑。
成分正确,也可能触犯刑律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假药罪的复杂之处,就在于“假”的判断标准。老的《药品管理法》把“未经批准生产的药”也列入假药范畴,因此只要没拿到批准文号,就会被直接定性为假药。但在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假药的定义被大大收紧,法律只关注四种情形: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变质、功能主治与核准内容不符。
这么看,本案里的风湿康胶囊似乎都不符合这四种情况。它不是冒牌的,也没变质,药效也确实存在。那问题出在哪?出在“手续”上——没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药品必须经过严格审查,这不仅是行政要求,更是公共安全防线。一旦跳过审批环节,哪怕药效与合规药品相同,也可能触及刑法第141条“妨害药品管理罪”。
换句话说,新法下的逻辑是:不是所有未获批的药都是假药,但仍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这两者的边界,需要精准理解。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关键——“危害性”认定
当我们认为“不构成假药罪”时,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无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有自己独立的构成标准。它要求行为人未取得批准文件而擅自生产、销售药品,并且这种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足以危害”这四个字,实践中常成为主要争点。司法解释指出,如果药品未经批准、无质量标准、却检出化学成分,一般就认定为具有潜在危害性。道理其实很现实——药效虽真,但没有标准、来源不明的配比,不仅疗效难以保证,长期服用的副作用也不可控。在我接触的类似案件中,有些企业或个人只是想“自己制点药卖”,万万没想到法律后果可能这么重。
所以,生产药品未获批,不等于假药罪一定成立,但绝不代表安全无虞。关键就在于:有没有拿批准文号、有没有国家标准、有没有检测依据。
从定性之争,看办案思路的转变
说实话,这类定性问题最考验律师的专业判断。早些年,公安或监管部门更倾向于直接定性为假药罪,因为条文简单、打击面广。但随着法律修订,假药罪的适用被缩窄,现在我们在辩护中更强调“准确定位”——到底是欺骗性的“假”还是程序性违规的“妨害”。
这不是文字游戏,而是直接影响量刑结果的关键。假药罪通常量刑较重,而妨害药品管理罪,多数情况下量刑幅度会更轻、甚至可能争取缓刑。方向一旦搞错,整个辩护思路都会跑偏。
因此在承办类似案件时,我通常会先把涉案产品送第三方检测,再比对国家药监局的药品数据库,确认是否存在批准号、标准号。通过还原技术事实,才能支撑法律上的重新定性。真实、准确的事实,是一切辩护的根基。
刑事案件里处理药品类犯罪,往往有较强的技术性。当药品跨越“医药与法律”的边界时,家属和当事人常常无所适从。其实最重要的是,尽早厘清罪名定位,别让案件陷入方向性误区。从侦查阶段到起诉阶段,每一个论证节点都可能改变结果。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早期信息不够清晰。若你现在正在处理类似情形,不确定案件会按哪种罪名走下去,不妨先把药品的成分、批准信息和检测结果搞清楚,再和专业律师沟通方向,别等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再回头补证。
法律在不断更新,法律人的任务,是让这些更新真正发挥作用。不管案件结果如何,能用更精确的罪名还原事实,就是对当事人最负责的辩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