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赡养父母常见的法律问题

2019/04/30 13:47:12 查看1363次 来源:王海律师

  案例简述】

  赵某养育了三个子女,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现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农村养老补贴100元系其唯一的生活来源。2017年2月,因病住院,花费医疗费60000元。三位子女均不愿意分担,故赵某起诉三位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赵某甲和赵某乙系原告与配偶曹某某所生,被告赵某丙系原告与配偶曹某某的养女。早年曹某某与原告离婚,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成人。现在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请求判令三位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医药费20000元,以及每月赡养费2000元。

  被告赵某甲辩称,自己已经退休,和老伴退休金加起来每月只有4000元左右。家里面还有两个男孩子没有结婚,要攒钱给他们结婚用。

  被告赵某乙辩称,分家的时候就已经和赵某甲签了协议,原告的所有财产归赵某甲,赵某甲负责赡养原告。被告赵某乙没有赡养义务。

  被告赵某丙辩称,按照农村风俗,女儿不养父母。况且,家产全都给了赵某甲和赵某乙。另外,丈夫身患残疾多年,孩子正在读初中,老公公去年因脑出血住院到现在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赵某丙系家里唯一的劳动力,家境不富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赡养费数额过高,酌定赡养费每月1000元。依照我国《婚姻法》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某甲承担医疗费20%、赡养费40%,即承担医疗费4000元,每月赡养费400元;赵某乙承担医疗费20%、赡养费40%,即承担医疗费4000元,每月赡养费400元;赵某丙承担医疗费10%、赡养费20%,即承担医疗费2000元,每月赡养费200元。

  【王海律师说】

  在特定的情况下,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赡养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即父母生活困难或者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有赡养能力。子女的赡养能力表现在,第一具有行为能力;第二,具有经济能力。

  二、赡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赡养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可见,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放弃或者以各种理由逃避。赡养义务除了经济物质上的供养之外,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很多赡养人认为,自己支付了赡养费就等于履行了赡养义务,这是错误的认知,应予以纠正。其实,支付赡养费只是履行赡养中的一项义务,并不是全部。当然,作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支付赡养费是必不可少的。

  三、赡养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赡养费的给付数额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法院在处理赡养费及类似案件时,先让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确定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如果无法协商的,再由法院依法判决。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系法院认定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赵某系农村户口且在农村生活,以赵某户籍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法院酌定赡养费每月1000元合理。

  四、通过诉讼解决赡养问题,被赡养人应提供哪些证据?

  赡养纠纷案件中,被赡养人作为原告应承担如下举证义务:

  第一,举证证明被赡养人符合被赡养的条件。比如,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一般情况下,被赡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收入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就会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再比如,低保户、残疾相关证明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举证证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例如,证明子女不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等;被赡养人生病住院期间,子女不去照料、探望等情况。

  当然,赡养人作为被告有权予以反驳,反驳的焦点围往往绕着“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进行。比如,赡养人已经支付了赡养费、经常照料被赡养人等。还有的被告认为原告生活并不困难,不需要支付赡养费或者少支付赡养费的,应提供原告有固定工资或其他收入等证据。

  五、医疗费的承担标准。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在要求支付赡养费的同时,提出分摊或负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对于此项诉求,法院着重审查如下几点:第一,该项费用和赡养是否存在关联性;第二,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补偿,比如医疗保险报销;第三,是否存在第三责任人填补等。

  在处理老年人医疗费问题,确定负担数额及比例时,法院会以此为原则加以考量,即子女支付医疗费不会必然导致其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且不因此而增加子女负债。如果子女确实无力承担或者承担需要加重自身负债,法院可酌情判定子女承担一部分医疗费。本案中,赵某因病花费医疗费20000元,该项费用与赡养存在关联性,法院在充分考虑到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以及子女承担能力后,认定各自分摊数额。

  六、多个赡养人,如何确定各自的赡养责任?

  当被赡养人有多个子女时,每个子女都有赡养义务。在确定每个义务人的赡养责任及份额时,法院会着重审查子女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状况,比如是否有固定收入、是否有子女需要抚养、是否有残疾人需要照料等。

  被赡养人的财产给与其中一个或几个子女的,未获得财产的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本案中,赵某将家产给了赵某甲和赵某乙,赵某丙仍然有赡养赵某的义务。但是,赵某丙家里有尚在读书的孩子、残疾的丈夫以及需要人照料的公公,法院在赡养责任划分时予以酌情减轻处理。

  七、养子女是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条所谓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继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赵某丙系养女,有赡养赵某的责任,应当按月支付赵某赡养费。

  八、男女具有同等的赡养责任。

  在家庭生活方面,男女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本案中,并不因被告赵某丙系女性而免除或减少对于原告的赡养义务。

  九、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可见,在满足以下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问题达成协议:第一,签订赡养协议的行为需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第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违反被赡养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本案中,赵某甲和赵某乙私下达成的赡养协议,赵某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该赡养协议对于赵某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赵某仍然有权要求赵某乙履行赡养义务。

  【结语】

  赡养父母既是家庭美德、道德规范又是法定义务、法律责任。身为子女,不仅仅要在经济物质上供养父母,更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父母。在他们病痛时,应及时送医院接受治疗,给与他们关爱与照料。只有这样,赡养人才能免受诉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才能卸下精神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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