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你交社保,就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吗?法院直接驳回200万!
很多人认为:只要公司给我交社保,就一定是劳动关系。本文通过真实判例明确:社保代缴≠劳动关系成立!
原告主张在某艺术公司工作十余年,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等合计约200万元。公司辩称:原告并非公司员工,而是老板亲属雇佣的私人管家,负责照顾家人日常生活,工作地点在私人住宅,报酬由个人发放,不受公司考勤、制度管理。社保只是基于亲属关系帮忙代缴,并非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的关键,是劳动关系三要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三是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律师代理后,重点向法庭说明:第一,原告工作内容是私人生活服务,与公司艺术品销售业务无关;第二,原告不受公司考勤、奖惩、岗位管理,工作安排均为私人事务;第三,报酬由个人转账发放,并非公司工资体系;第四,依据北京指导意见,仅社保缴纳记录不能单独认定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要素:用人单位主体适格、劳动者受单位管理并领取报酬、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受公司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其提供的私人管家服务亦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社保代缴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精准抓住劳动关系三要素核心,清晰区分私人劳务与劳动关系,有力论证社保代缴不等于用工关系,推翻原告全部诉求。同时就解除主体、时效、加班费举证不能等问题全面抗辩,帮助公司避免巨额赔偿风险,成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