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维修油烟机意外坠亡,法院判业主赔偿600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居民请装修工、维修工上门提供劳务十分常见,而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很多业主认为,工人自身操作失误、无资质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自己无需赔偿。事实上,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结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真实判例,明确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安全责任划分规则。
本案中,死者王某与被告付某系同小区居民,王某长期从事室内装修维修工作,具备多年施工经验。2024年12月19日,被告付某因家中油烟机管道需要维修更换,联系王某上门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施工,被告支付劳务报酬。施工过程中,因被告购买的管道尺寸不符合安装要求,被告外出更换管道,留下王某独自一人在室外露台处进行封堵作业。在此期间,王某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王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王某的母亲、妻子、两名儿子作为近亲属,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与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保全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4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付某辩称,其已告知王某暂停施工,王某系擅自作业,自身无高空作业资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隐瞒癫痫病史,存在全部过错,自己无任何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围绕劳务关系成立、被告存在过错、责任依法划分展开代理工作:首先,证实双方成立个人劳务关系,王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死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施工条件、现场监管、安全提示的法定义务;其次,指出被告存在明显过错: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未在现场进行监管、因采购配件错误导致王某单独高空作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后,明确王某虽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的过错赔偿责任,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关系,王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被告付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损失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保全费共计600000元。
本案明确了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安全责任规则,接受劳务一方不能以“死者擅自作业”为由完全免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有力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为同类劳务受害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