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欠薪被迫离职,判赔10.7万补偿金

2026/03/29 14:15:55 查看17次 来源:张立禄律师

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绩效,员工被迫辞职,法院判赔107400元!

在劳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克扣绩效奖金,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生活陷入困境。很多劳动者因不懂法律,选择主动离职后放弃维权,错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机会。事实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结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真实判例,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清晰指引。

本案中,原告张某于201853日入职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担任预算主管岗位,工作年限长达5年多。自20227月开始,被告公司长期未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同时拖欠2022年度、2023年度多个月份的绩效工资,欠薪时间持续长达17个月。原告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要求足额支付工资及绩效,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导致原告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在长期欠薪、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随后,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仅支持部分工资差额,驳回了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委托律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2310月、11月绩效工资、2023年度绩效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欠薪事实清楚、被迫解除合法、绩效应予支付、补偿依法支持展开代理:首先,固定欠薪证据,包括工资流水、绩效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迫解除通知书等,证实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次,依据法律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指出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原告已正常提供劳动,公司不得以“离职不发放”为由克扣,公司相关制度因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最后,核算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制度,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不应发放绩效工资,公司已支付基本工资,不属于恶意欠薪,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针对抗辩意见逐项驳斥,陈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公司存在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绩效工资应予支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202310月、11月绩效工资5600元、2023年度绩效工资21342.8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7400元。

本案是劳动者因欠薪被迫离职并成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典型胜诉案例,明确了用人单位欠薪的法律后果,为广大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帮助劳动者追回拖欠的绩效工资,并获得高额经济补偿金,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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