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细节

2026/03/30 13:43:38 查看15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有些污染环境的案子,问题往往不出在排放了多少,而出在一些意想不到的“关系”和“细节”上。这些细节,决定了行为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也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边界。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讨论的几个问题,恰好揭示了司法实践中这些容易被忽略,却至关重要的认定难点。

多因一果:责任如何“捆绑”

假设一个车间里,两套生产设备分属不同的老板,却共用一个排污口。单独看,无法证明哪一套设备的排污直接导致了严重污染,但合在一起,结果确凿无疑。这种情况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是:“这不是我一个人的事。”但从法律上看,责任的认定可能恰恰相反。如果双方都明知对方在违法排放,那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责任共担。即便双方互不知情,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重叠的因果关系”,两方的行为都与最终危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结果同样可能归属于双方。这意味着,即便你觉得冤枉,法律依然可能认定你需要为这个“合力”造成的结果负责。核心在于,污染结果是一个客观事实,法律评价会穿透表面上的产权分割,去审视行为与结果之间实质的关联。

行为边界:风险的转移与驻留

另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关于“租用”。甲因为没装污水处理设备被罚,转而把厂房设备租给乙,明知道乙也不会安装。乙接手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污染。这时,责任在谁?

直觉上,甲似乎难辞其咎,毕竟他是“源头”。但张教授的分析指出了一个关键原则:责任的边界在于行为的控制力。一旦乙租用了场地设备,他就负有遵守环保法规的法定义务。他的违法排放行为是独立、直接的污染原因。因此,刑事责任通常直接归属于实施排放行为的乙。甲的行为更多是行政违规或民事层面的问题。

但这有个重要例外:如果甲把不合格的设备冒充合格的租出去,而承租人乙根本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那么结果就可能要算在欺诈出租方甲的头上。这提醒企业主,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对设备环保状况的如实告知和审慎核查,都不是小事,它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责任的走向。

证据与认定:法律眼中的“事实”

在具体案件中,法律认定的事实和我们理解的事实,常常存在差距。比如,厂内集水池的水样超标三倍,但厂外排污口的水样却达标(或者根本找不到排污口),这能定罪吗?反过来呢?

这非常考验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逻辑。如果能确定超标废水最终由该厂排出了,那么厂外口超标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只有厂内池超标,但能证明厂里根本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池子里存着的废水最终都会排出去,同样可以认定。最棘手的情况是厂内超标但厂外达标,如果厂里确有污水处理设备在运行,那就很难认定为犯罪了。这中间的逻辑链条,缺一环都不行。

再比如“私设暗管”。很多人以为必须是自己偷偷埋管才算。实际上,利用厂房原有的、埋在地下的管道来偷排,同样被认定为“私设暗管”。因为两者的实质一样:让排污行为变得隐蔽,逃避监管。法律关注的是行为的实质危害,而非形式。

最后,关于危险废物的转移,规则更加严格。甲企业明知乙企业无资质、无能力处理,也明知乙最终会非法倾倒,却仍将危险废物交给乙。那么,无论乙的行为多么直接,甲也难逃其责。这体现了一种对污染源头和流转链条的“穿透式”监管思维。

污染环境罪的辩护,功夫往往在这些细节里。涉案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合作还是租赁?)、排放路径的认定(是明管还是暗管?)、检测数据的指向(是源头还是末端?),这些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常常是法庭上交锋的核心。很多当事人直到案发才意识到,当初一个不经意的合作安排或设备处置,已经埋下了刑事风险的种子。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此类问题,关键在于迅速理清这些事实细节和法律关系,时间越早,厘清事实、寻找辩点的空间就越大。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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