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借款用途改变,是否构成诈骗罪?

2026/03/30 13:56:47 查看15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最近,有位朋友找到我,聊起他的一件心事。他因为之前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朋友借了一笔钱,当时说好是用于买车。但后来,这笔钱并没有用来买车,而是被他用来偿还了其他债务。现在,他非常担心,如果对方追究起来,自己会不会构成诈骗罪。

说实话,这种担忧我见过不少。很多人觉得,借钱时说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样,就是“骗”,就可能要坐牢。但法律上的“诈骗罪”,和我们日常理解的“骗”,其实有很大区别。

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

这位朋友的核心焦虑在于:我改变了借款用途,是不是就构成了诈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来。刑法上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叫“非法占有目的”?简单说,就是借钱的时候,压根就没打算还。比如,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投资项目,或者伪造资产证明去借款,钱一到手就挥霍一空、隐匿行踪,这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像这位朋友的情况,他借钱时确实有买车的打算,后来因为其他债务紧急,临时改变了用途。他自始至终承认这笔债务,也打了欠条,甚至还有能力陆续还款。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他在借钱的那一刻,就抱着“不还钱”的非法目的。这更像是一种民事上的违约行为,即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对方可以依据合同或借条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一般上升不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消费A与消费B的区别

我们再来仔细看看借款用途的变化。这位朋友最初借款的用途是“买车”,这属于个人消费。而他实际将钱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这在广义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消费或支出。

这里就引出一个关键点:如果借款时声称用于“经营投资”(预期产生收益),但实际用于“个人消费”(纯支出无收益),性质差异较大,可能会影响出借人的决策,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审慎地审查。但如果借款时就是用于“消费A”(如买车),实际用于“消费B”(如还债),两者都属于消耗性支出,没有产生经营利润的欺骗性,那么其社会危害性和欺骗性相对就小很多。

法律评价一个行为,不仅看形式,更看实质。这种消费用途内部的转换,虽然不符合约定,但通常不足以撼动整个借款关系的民事属性,将其拔高为刑事诈骗。

如何判断风险的高低?

那么,在类似情况下,如何判断自身的法律风险呢?从我处理案件的经验看,有几个因素非常关键:

第一,有没有留下承认债务的证据。这位朋友做得很好,他出具了欠条,这白纸黑字是他认可债务的最有力证明。如果连欠条都不愿意打,那性质可能就不同了。

第二,有没有还款的行为和意愿。他已经偿还了大部分借款,这积极还款的行动,恰恰反向证明他最初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真正的诈骗,往往伴随着挥霍、逃匿、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第三,整体事情的来龙去脉。他是因为突发其他债务压力而临时改变用途,事出有因,并非一开始就精心设计骗局。整个过程中,他与出借人的沟通记录、还款协商记录,都能帮助还原事实,证明这更偏向于民间借贷纠纷。

综合这几点来看,这位朋友所面临的风险,确实是比较低的。他的焦虑,更多是来自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和对可能后果的恐惧。

很多当事人陷入类似困境时,最大的问题不是事情本身有多严重,而是在恐慌中做出了错误应对,比如失联、否认,反而让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之间,有时就隔着一层薄薄的窗户纸,错误的应对方式可能会捅破它。

如果你也正为某笔借款的用途问题而担忧,不确定自己处在哪个边界上,最好的办法不是独自焦虑,而是先把前因后果、现有的证据(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理清楚。很多时候,当你把事实客观地摆出来,用法律的尺子去衡量,就会发现,事情可能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你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问题的关键究竟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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