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耳失聪,以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南省新乡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3/31 09:38:04 查看1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件背景:确诊单耳失聪后的拒赔风波

2021年,新乡市民吴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健康问卷中有一项询问:“您是否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或正在申请投保?”吴先生勾选了“否”。

2024年,吴先生因突发性耳聋就医,经听力检测,确诊为“左耳永久性重度听力损失”(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符合合同约定的“单耳失聪”轻症标准。吴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难以接受: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吴先生在投保前已通过其他渠道投保了多份重疾险和意外险,累计保额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吴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多家投保的情况,属于“未如实告知”,且该信息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因此决定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未告知多家投保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有义务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多家投保”是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要事实”?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多家投保可能意味着投保人有逆选择风险,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信息。吴先生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1. “多家投保”不属于法定告知事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主要指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与保险事故发生相关的实质性风险因素。投保人在其他公司的投保情况,属于其自身的财务安排和保险规划,与本次保险事故(单耳失聪)的发生无任何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多家投保”作为拒赔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2. 询问告知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虽然保险公司在问卷中询问了多家投保情况,但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回答,保险公司也需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3. “多家投保”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吴先生本次申请理赔的疾病是“单耳失聪”,其发病原因与是否在其他公司投保毫无关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未告知事项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多家投保与单耳失聪之间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4. 保险公司的核保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承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独立评估。即使投保人在多家公司投保,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存在逆选择风险,应当主动进行核保调查或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而非在承保后、出险时以此为由拒赔。

  5.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院审理与判决

新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主要针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与保险事故发生直接相关的实质性风险因素。投保人在其他公司的投保情况,不属于法定必须告知的事项。

其次,即使保险公司在健康问卷中询问了多家投保情况,其也未能证明该信息“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未提供其内部核保规则,证明知晓多家投保后确实会作出拒保或加费决定。

再次,吴先生申请理赔的疾病为单耳失聪,与其是否在其他公司投保毫无关联。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吴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