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上海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3/31 09:40:06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件背景:确诊肝癌后的拒赔风波

2020年,上海市民赵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赵先生因右上腹疼痛、乏力就医,经CT及病理检查,被确诊为“肝细胞癌”,并接受了肝切除术。

确诊后,赵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难以接受: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赵先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病史,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认为,乙肝病毒携带是肝癌的重要风险因素,未告知这一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乙肝病毒携带与肝癌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赵先生投保前的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与本次确诊的肝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乙肝病毒感染是肝癌的主要致病因素,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赵先生未告知这一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1. 询问告知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健康问卷中的询问方式为“您是否患有肝炎或肝功能异常”,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属于“患有肝炎”存在争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等于肝炎患者,其肝功能可能完全正常。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乙肝病毒携带”向赵先生进行了明确询问。

  2. 病毒携带与疾病的区别: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肝病科专家意见,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患者存在本质区别。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无需治疗,仅需定期随访;而乙肝患者则需要抗病毒治疗。将乙肝病毒携带与肝癌直接等同,缺乏充分的医学依据。事实上,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会发展为肝癌。

  3.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肝癌的发生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病毒感染、肝硬化、黄曲霉素暴露、遗传因素等。即使乙肝病毒感染是肝癌的危险因素之一,也不意味着每个乙肝病毒携带者都会发展为肝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赵先生的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与其肝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4.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成立于2020年,至2024年赵先生申请理赔时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即使存在未告知情形,保险公司也依法丧失了解除权。

  5.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就相关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与判决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乙肝病毒携带”向赵先生进行了明确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先生未告知的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与本次发生的肝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等于肝炎患者,将两者混同缺乏医学依据。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据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再次,保险合同成立于2020年,至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时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赵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