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之争

2026/03/31 11:26:50 查看16次 来源:叶斌律师

一个行为,两种罪名,量刑可能天差地别。我经手的案件里,不少当事人和家属最困惑的就是,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不是板上钉钉?有没有机会换个角度去辩护?最近讨论的一个案子,就很有代表性。

定性之争:是诈骗,还是开设赌场?

这个案子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诈骗罪。但我们团队在深入研究后,提出了一个关键辩护方向: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更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为什么这个定性如此重要?因为这两个罪名的量刑逻辑和后果完全不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开设赌场罪,惩罚的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规则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前者可能涉及更高的刑期,尤其是在数额认定上;后者虽然也属重罪,但在量刑幅度和辩护空间上,有时会呈现不同的局面。

具体到这个案件,我们关注两点:一是平台是否存在擅自修改赔率的行为,二是是否有用户遭遇无法提现的情况。如果只是设置了不合理的赌率并通过抽水盈利,那偏向于开设赌场;但如果通过后台操纵,让玩家注定无法赢钱,那就可能滑向诈骗的范畴。证据的细微差别,决定了定性的方向。

程序之惑:管辖权是怎么“造”出来的?

比定性争议更值得警惕的,是案件启动的程序问题。我们注意到,侦查机关最初立案的依据,似乎有些牵强。他们可能先以某个极小的、便于本地管辖的“由头”立案,将人控制住,再在侦查过程中,将调查重心转向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本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运营平台”。

这就引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借壳立案是否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立案必须同时满足“有犯罪事实”和“属于自己管辖”两个条件。管辖权不是可以事后“创造”或“迁移”的。如果最初立案的事由,与最终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本是两回事,那么整个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基础就会动摇。这就像盖房子,地基打错了地方,上面的建筑再宏伟,也是危楼。在辩护中,挑战管辖权的合法性,有时能成为打破案件僵局的突破口。

同案之困:为何他们判得不一样?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让人深思的情况。据我们了解,与该平台关联的、在外省某市审理的同类人员,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而到了我们这里,相同背景、相似行为的当事人,却被以诈骗罪追究。这就是实践中令人头疼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种差异会带来巨大的困惑和不公感。为什么做一样的事,罪名和结果却不同?这背后可能涉及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差异、对电子证据的把握尺度不一,甚至是地方性的司法裁量习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之一,就是尽力弥合这种不合理的差异。例如,申请法院调取关联案件的判决书作为参考,或者在庭审中详细对比两案事实与证据的异同,向法庭充分说明,为什么本案更应参照开设赌场罪的判例来处理。

刑事案件的结果,往往在立案之初就埋下了伏笔。定性的方向、程序的合法性、同类案件的判罚,这几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着当事人的命运。很多家属找到我们时,只焦急于“能判几年”,却忽略了去审视这些更前置、也更关键的问题。程序上的瑕疵不会自动让案件撤销,但对它进行专业的质疑和挑战,常常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意想不到的辩护空间。

如果你正在面对类似的困扰,感觉案件定性有争议,或者对办案程序有疑问,不要自己埋头焦虑。先把已有的法律文书、特别是与其他地区同类案件相关的信息整理好。把这些材料拿给专业的刑辩律师看一看,从另一个角度审视全案,可能会发现新的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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