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均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追回全部财产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因消费与足浴店技师赵某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2022年8月至2024年11月,张某通过银行、微信分多笔向赵某转账合计37.94万元,其中包含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期间赵某向张某回转9.13万元,并代付沐足消费款5.64万元,两项合计14.77万元。
王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38.58万元及利息;赵某辩称双方系正常经济往来,并非赠与。一审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赠与无效但仅判决赵某返还王某应得的50%份额即11.59万元。王某不服申请检察监督,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最终判决撤销前序判决,判令赵某返还王某扣减后剩余的全部赠与款项23.17万元及利息。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关键点:一是张某向赵某的转款行为是否构成赠与且有效;二是赠与行为无效后,赵某应返还的财产数额是全部还是仅为无过错方的份额。
(一)焦点一:婚外情背景下的婚内财产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转款行为依法认定为赠与。
赵某虽辩称转款系合作投资等正常经济往来,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而案涉转款包含多笔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金额,且转账发生在张某与赵某婚外情存续期间,结合转账频次、金额及双方关系,法院依法认定案涉转款行为构成无偿赠与,而非正常经济往来。
其一,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本案适用的《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核心义务,也是公序良俗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某的财产共有权,更突破了婚姻家庭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原则,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案涉赠与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二,赠与行为超出家事代理权,属于无权处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分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一致。本案中37.94万元的赠与金额,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范围,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行为,张某在未与王某协商、未取得其同意且事后未获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构成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进一步印证了赠与行为的无效性。
(二)焦点二:赠与财产应全额返还,而非仅返还无过错方的50%份额。
这是本案再审改判的核心要点,也是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关键裁判规则,二审法院认为应仅返还王某享有的50%份额,而再审法院则明确应返还扣减后的全部赠与财产,该裁判思路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不可分割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夫妻双方未提出离婚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无法直接划分出各自的具体份额。张某赠与的37.94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并非其个人所有的50%份额,因此不能简单按比例分割返还。
三、案件的典型意义与社会启示
本案作为最高院案例库收录的典型案例,不仅为司法机关审理同类婚内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更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法律信号和价值导向,具有多重现实意义:
(一)司法层面: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厘清法律适用边界
本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明确了“婚外赠与无效 + 全额返还 + 共同财产不可分割”的核心裁判规则,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是否返还”“返还多少”的争议问题。同时,本案明确了婚姻家庭纠纷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标准,即夫妻忠实义务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违背该义务的财产处分行为,法院应依法否定其效力,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直接参考。
(二)婚姻家庭层面:强化夫妻忠实义务,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婚姻的本质是基于忠诚的共同生活,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本案的判决明确,婚内一方因婚外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既违背道德,也违反法律,无过错方不仅有权主张赠与行为无效,更有权追回全部财产,这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遏制了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
(三)社会层面:彰显公序良俗的法律约束力,引导正确的社会价值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公序良俗是法律保护的重要社会秩序。本案的判决否定了基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行为,明确了法律不保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向社会传递了 “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基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亦无法律效力” 的价值导向,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财产观,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四)实践层面: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本案也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维权提供了具体指引:发现婚内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应及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特殊含义金额凭证、婚外情证据等,证明赠与行为的存在及背景;向法院起诉时,可主张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及利息;若受赠人辩称款项系正常经济往来,可要求其提供举证,若受赠人无法举证,则法院将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