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在公共场所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受害人要求出具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加害人承认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辩称受害人有过错的,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告诫书。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所附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模板:
家庭暴力告诫书
公家告字〔 年〕 号
被告诫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与受害人关系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告诫内容:
现查明被告诫人于 年 月 日在 对(受害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实施了 的 侵害行为。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因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现根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你进行告诫。家庭暴力关乎个人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如你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公安(分)局
派出所/大队(印)
年 月 日
家庭暴力告诫书已经向我宣告并送交,我无异议。
被告诫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