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常遇到一些商业人士,他们在案发后感到困惑:“我们只是调整了一下招标要求,降低了门槛,让更多公司能来竞争,这怎么能算犯罪呢?”这句话,出自一份真实的判决书。
误区:“降低门槛”等于“公平竞争”?
几年前,浙江某市一个社区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某项目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张总,通过中间人朱某,联系上了招标公司的董事长和招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他们的操作很“精准”:先通过内部关系提前拿到了资信标的评分指标,然后反复沟通,把指标修改成最有利于自己公司的样子——比如把业绩要求的总建筑面积调低,把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改成接受。
最终,这家公司成功中标,项目金额数千万。案发后,张总等人坚持辩称,这么做是“降低门槛,让更多企业公平竞争”。但法院的判决很清楚: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串通投标罪。为什么看似“开放”的操作,在法律上却是严重的犯罪?关键在于行为的本质。
这不是在制定一个普惠的、面向所有潜在竞争者的低标准,而是在利用内部信息,为一个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制”获胜规则。它排除的,恰恰是那些按照原定、正常标准本应具备资格,却因为规则被私下篡改而丧失公平竞争机会的企业。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被明确列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典型情形。当这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从行政违规滑向了刑事犯罪。
刑法视角:为何“小动作”构成“大罪名”?
串通投标罪保护的是市场公平竞争的核心秩序。要构成这个罪,有几个关键点,这个案子几乎全部命中。
首先是主体。不光是投标人(某公司、张总、朱某)和招标人(那位董事长),连在中间穿针引线、利用职务提供便利的招标代理人员陈某某,也被认定为共犯。在刑法上,他们都属于“招标参与人”和“投标参与人”的范畴。
其次是行为模式。这个案子属于典型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他们串通的核心动作,就是修改“资信标”的评分指标。这里需要理解一下招投标的“综合评估法”:总分通常由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三部分按权重构成。资信标好比参赛的“资格赛”或“基础分”,虽然权重不一定最大,却是入场和积累优势的关键一步。
最后,也是最要害的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法院的判决算了一笔很清楚的账:按照原始指标,该公司资信标只能拿14分;经过一番“操作”,他们拿到了满分20分。正是这关键的6分提升,加上其技术标的高分,才让他们以微弱优势总分第一中标。判决书明确指出,如果资信标没改,他们根本中不了标。
所以,所谓“降低门槛让更多人竞争”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他们的真实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让自己公司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并最终确保中标。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根本规则,让其他守法投标人沦为陪跑,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涉案金额数千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入刑也就顺理成章。
在办案中我发现,许多商业案件当事人并非明目张胆地违法,而是沉浸在行业的“潜规则”或“操作惯例”里,对法律边界的认知非常模糊。他们往往等到办案人员找上门,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刑事案件一旦启动,每一步程序都关乎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早期的专业应对至关重要。
如果你或家人参与的招投标项目,存在通过“关系”提前获取信息、修改指标等情形,那么事情可能比想象中复杂。刑事案件前期,是厘清法律定性、固定有利证据、争取程序主动的关键窗口。建议先将基本情况与材料进行梳理,我可以帮你做一个专业的法律风险研判,明确当前最紧迫的步骤是什么。
商业博弈可以有策略,但底线是法律,尤其是刑法。很多企业家有在市场中取胜的能力自信,却缺乏对规则红线的必要敬畏。这个案例再次警示,招投标领域的“小动作”,背后可能是颠覆性的刑事风险。如果不慎卷入,专业、及时的法律介入,是厘清责任、争取最佳可能结果不可替代的路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