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辩护中,一个关键辩点

2026/04/02 11:56:59 查看4次 来源:叶斌律师

一份笔录里写着“伪造了印章和股份”。这句话让我在不少诈骗案的卷宗里见过。当事人和家属最紧张的时刻,往往是看到白纸黑字的“假合同”、“假证明”被摆在面前的时候。他们觉得,这铁证如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假合同”不等于“真诈骗”

我们团队曾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因为生意周转向朋友李总借了一笔不小的数目。后来还款困难,李总催得紧,张先生被逼无奈,找人做了几份假的工程款收据和银行流水,想证明自己很快就有钱到账,以此拖延时间。没想到,李总拿到这些文件后,转头就去报了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张先生刑事拘留,关键证据就是那几份假文件。家属找到我们时,几乎绝望,反复说:“证据都齐了,假章假合同都在人家手里,这还能辩吗?”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这类案子,我也会被表象迷惑。但经验多了就明白,问题的核心往往不在文件本身“假不假”,而在它“什么时候假”。

时间节点,是决定生死的分界线

张先生的案子,让我想起最高院公报里的一个经典案例。当事人胡某向人借款三千万元,到期未还。在债权人催讨时,他伪造了股份和工程款收据交给对方,想延长还款期。后来事情败露,一二审法院都认定他构成诈骗罪,判了无期。但最高院再审改判无罪。为什么?两级法院看到的是“他用了假文件”。而最高院看到的是,他造假的行为,发生在借款全部到位、债务关系形成好几个月之后。他借钱的时候,并没有骗。他造假的目的,是为了应付催债、拖延时间,而不是在对方决定掏钱时去骗取财物。这个时间上的错位,是性质的根本区别。法律上的诈骗,必须是“先骗后拿”。如果钱已经基于真实原因(比如借贷合意)给出去了,事后因为还不上而弄虚作假,这更像是民事上的不诚信赖账,而不是刑事上的诈骗犯罪。混淆这两者,就是用刑事手段粗暴解决民事纠纷。

实战指引:如果你的案子里也有“假文件”

所以,当办案机关指着假合同问你时,别被“假”字吓住。第一反应应该是问自己:这份假东西,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是在对方给钱之前,为了让他放心给钱而出的?还是在钱已经到手之后,因为还不上、应付催讨而出的?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在辩护中,我们会死死咬住时间线。重点梳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当事人是基于什么真实、合法的理由取得财物的?当时的沟通记录、背景事实是什么?第二阶段,是在何时、何种压力下,才被迫出具了那些不实的文件?要尽全力证明,第二阶段的行为无论多难看,都无法逆转和影响第一阶段对方交付财物时的主观认知和客观决定。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就藏在这被忽略的时间缝隙里。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慌乱中接受了一个错误的定性。一份事后补的假合同,很可能只是无力履约的狼狈痕迹,而不是构成诈骗的犯罪工具。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为类似情况被调查,感到百口莫辩,先别绝望。把整件事的时间线,从头到尾理一遍。哪个行为在前,哪个在后,有时比行为本身更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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