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请托型诈骗中“中间人”的无罪辩护路径

2026/04/02 12:02:11 查看30次 来源:叶斌律师

一份卷宗里,中间人反复强调:“钱我确实收了,但事我也确实在办。”这句话,在很多请托办事的案子里,都能听到。当事人和家属最困惑的往往是:收了钱,事没办成,这怎么就一定是诈骗呢?尤其对于中间人这个角色,他的行为边界在哪里,是今天我想聊清楚的问题。

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中间人”的审查,往往会聚焦于几个核心要素:有没有办事能力?有没有实际行为?钱用在了哪里?如果中间人被认定为“四无”人员——无能力、无关系、无行为、无结果,还拒不退钱,那么构成诈骗罪的风险就非常高。但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比这复杂得多。辩护的关键,就在于把这种复杂性清晰地呈现出来。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分离审查

辩护的第一个层面,是主观故意。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于中间人而言,重点在于:他有没有夸大自己的身份或办事能力?他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打算办事,只想骗钱?

我经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位张先生,受托帮人在外地某市协调孩子入学的事。他确实收了钱,但证据显示,他多次与学校方面的联系人沟通,保留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款项的支出也有相应的票据对应。虽然最终因为政策突然调整,事情没办成,但这一系列的行为链条,有力地证明了他主观上是为了办事,而非骗钱。司法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其不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这提醒我们,中间人是否“在做事”,是判断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而不仅仅是“事没办成”这一个结果。

款项性质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辨析

第二个关键点,是钱的去向。中间人截留了部分款项,是否就等于“非法占有”?这里需要区分“截留”和“非法占有”的法律性质。如果中间人将收取的大部分款项实际用于请托事项的开销,比如打点关系、支付必要的活动经费,那么剩余部分被其暂时持有,在法律上更倾向于认定为一种“代为保管”的关系。为了促成事情,中间人暂时掌控资金并视情况调配,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真正的风险红线在于,如果中间人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偿还个人债务等与请托事项完全无关的用途,这就清晰地指向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辩护时需要仔细梳理资金流水,证明资金流向与办事意图之间的关联性,哪怕事情最终未成,也能有效切割“办事经费”与“诈骗赃款”的性质。

罪名之辩:此罪与彼罪的转化可能

在有些情况下,即便中间人的行为难以完全脱罪,也存在罪名辩护的空间,即从重罪向轻罪转化。一个重要的辩点是,考虑行为是否更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最初获得财物时是基于委托关系,是合法的持有,之后才产生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如果中间人能证明收款时是基于真实的请托,且初期确有履约行为,那么其行为性质可能更贴近侵占。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和解,退还款项,那么追究刑事责任的动力和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甚至实现实质上的无罪化处理。此外,在请托型案件中,中间人的行为有时也可能被评价为介绍贿赂。相较于诈骗罪动辄数年甚至十年以上的刑期,介绍贿赂罪的刑罚要轻得多。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穿透“诈骗”的表象,去审视整个行为链条中更符合事实的法律关系。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把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地套进一个罪名里。对于身处其中的中间人及其家属来说,第一步不是自己给自己定罪,而是先把整个事情的脉络、所有的沟通记录和资金凭证理清楚。很多时候,转机就藏在那些被忽略的细节里。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情况,感到困惑,可以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值得梳理和固化的证据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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