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已经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协议,在民事诉讼中本应是定分止争的依据。但在某些时候,它却可能成为一纸诉状,把民事纠纷推向刑事犯罪的边缘。 前段时间,一位当事人的家属找到我们,非常焦虑。他家人是一家外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外省某市的一个建设项目并结算后,发包方还拖欠一笔不小的工程款。正当他们通过民事程序追讨时,对方却以“偷工减料、虚增工程量”为由报了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这位项目负责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我一般会先请家属坐下,慢慢把情况说清楚。听完来龙去脉,一个核心事实浮出水面:项目不仅干完了,而且双方已经白纸黑字确认了结算金额。这让我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典型的、本应留在民事法庭解决的合同纠纷。
民事结算的“挡箭牌”效应
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会反复核实一个时间点:所谓的“诈骗”行为发生后,双方有没有后续的、确认性的民事行为。比如,像这个案子里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
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意义重大。它不仅仅是一份对账单,更可以看作是发包方对工程现状(包括可能存在争议的工程量或质量)的一种整体追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审判精神中其实也持类似观点:一旦发包人自愿与承包人结算,通常就视为其愿意接受现状并支付对价,以此了结双方合同关系。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处分权。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连甲方自己都通过结算协议认可了交易结果,事后又反悔,想用刑事报案的手段来否定之前的民事合意、给对方施压,这本身就站不住脚。一个被民事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履约结果,很难同时被评价为刑事犯罪。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就像一块坚实的“挡箭牌”,为阻挡不当的刑事追诉提供了第一道防线。
穿透“非法占有目的”的迷雾
挡箭牌能防住一部分不当追诉,但要彻底厘清问题,还得回到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分民事违约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但也是最容易产生混淆的地方。
我常跟团队说,判断这个主观目的,不能只看合同履行中某一方的某句话或某个行为,必须看合同整体的、最终的履行情况。举个例子,这就好比有人卖黄金首饰,如果只是黄金纯度没达到宣传的那么高,这通常属于民事欺诈,买家可以要求退货或赔偿;但如果他卖的根本不是黄金,是黄铜,那性质就完全变了,这明显就是想空手套白狼,非法占有对方的钱财。
回到工程案件里,道理是相通的。如果一家公司承接了工程,也实实在在地投入人力物力去施工了,最后楼盖起来了,也通过了验收。即便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工程量计算上的争议,或者部分工序有瑕疵,这更接近于想多赚点钱的“民事欺诈”,而不是从一开始就想“空手套白狼”的“合同诈骗”。因为他的根本目的是履行合同并获利,而非非法侵占对方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里也有明确判例支持这个观点:对于履行了大部或主要合同义务的,其中的欺瞒行为若未动摇合同根本,宜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深的恐惧,就是怕一次普通的商业纠纷,演变成无法抹去的犯罪记录。这种担心我完全理解。也正因如此,在刑事程序启动的初期,能否准确识别案件的本质,并围绕“民事结算”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两个核心进行有效沟通,往往决定了事情截然不同的走向。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复杂,而是在程序启动初期,因为不了解民事与刑事的界限,而错过了最佳的沟通时机。从被刑事拘留到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批准逮捕,时间窗口非常有限。很多影响案件走向的专业意见,需要在这个阶段清晰地传达给办案机关。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因为合同款项问题,面临对方“要报案”的压力,或是已经接到了公安机关的询问通知,先不要慌乱。你可以先把基本的合同、结算单、沟通记录等材料发给我看看。我帮你分析一下,这件事的核心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真的触碰了刑事红线。理清这一步,你才知道当前最该做什么。
说到底,法律的意义在于定分止争,而非滥用。一起本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不应轻易被套上刑事犯罪的枷锁。作为律师,我们的价值就是在迷雾中,帮助当事人和办案机关看清那条至关重要的界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