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谈:诈骗罪如何认定“特殊”自首

2026/04/03 11:26:08 查看4次 来源:叶斌律师

办刑事案件久了,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最开始是作为证人,被通知去配合调查的。他以为自己只是去说明情况,结果聊着聊着,身份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最近,我们团队办结的一个案子就是如此。这位朋友涉嫌的诈骗金额有几十万,不是个小数目。他最开始的到案经历,恰恰成为了后来我们为他争取减轻处罚的关键突破口。

自动投案,从接到电话那一刻开始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有个误区,认为必须带着“我是来自首的”这种明确表态去派出所,才算自动投案。其实不然。

在我们的这个案子中,当事人是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自行前往配合调查的。那时,针对他的刑事立案程序还没有启动,他完全是以“证人”的身份被询问。从法律上讲,他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自动投案”的基础。

这个起点的认定至关重要。它意味着,只要后续供述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整个自首情节就能成立,为后续的量刑辩护铺平了道路。

“如实供述”的认定,比你想象的更有弹性

那么问题来了。这位朋友在最初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时,因为对自身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加上听信了他人所谓“这不算事”的说法,他并没有承认自己参与了诈骗。

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他彻底失去了认定自首的机会?并非如此。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自动投案的嫌疑人,即便在初期有为自己辩解或部分否认的行为,但只要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后的首次讯问中,能够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

具体到这个案子,当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正式立案并将他转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他立刻就明白了事情的严重性。他非常详细、完整地陈述了整个事情的起因、经过和其中的关键细节。更重要的是,他的这些供述内容,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完全相互印证,形成了扎实的证据链。

在法庭上,我们把“自动投案”的证据、他后期稳定且能与其他证据印证的供述笔录一一摆出,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核心观点就是,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依法获得减轻处罚。

大家要明白,对于一笔几十万的诈骗案,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量刑的基准就在十年以上。而自首,正是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甚至“应当”减轻处罚的关键情节之一。能否争取到,结果天差地别。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了自首情节,并据此对他进行了大幅度减轻处罚。这个结果,正是源于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以及对案件每一个细节的深入挖掘。

很多家属在亲人刚被带走时,最慌乱的就是完全不知道程序走到了哪一步,更不清楚哪些节点是可以争取的“机会窗口”。从被通知询问到正式立案,从第一次讯问到移送审查起诉,每一步都可能有影响全局的细节。如果你现在正面临类似的情况,感到迷茫,不妨先把基本情况理一理。很多时候,扭转局面的突破口,就藏在你尚未留意的细节里。

刑事辩护的价值,往往就体现在对这些法定情节的坚决争取上。它不是为了颠倒黑白,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找寻每一丝从宽处理的可能。看到判决书最终认可了我们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相对有利的结果,我觉得,这就是这份专业工作带来的、最实在的慰藉。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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