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件里,如果起诉书或判决书中出现了“不含税价交易”的表述,不少律师和当事人会觉得找到了突破口。理由听起来很直接:因为约定了不含税价,所以买方没交税,既然没交税,他去别处找发票来抵扣,自然就是想骗国家的税。我在执业中见过不少这样的案例,一些判决也采纳了这种逻辑,但这可能是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
误区:买方没交税,所以无权抵扣?
很多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就在这里。比如,一家贸易公司从供应商那里进货,双方白纸黑字约定“价格不含税”,供应商因此没开发票。贸易公司为了抵扣自己销售产生的销项税,找了另一家关系好的公司开了发票。一旦案发,公诉机关和部分法院的观点很鲜明:你在进货这个环节没有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却用别人的发票来抵税,本质上就是骗取税款,构成了虚开。
这种说法初听很有道理,它把“交易”和“纳税”紧紧绑在了一起。但它忽略了一个根本问题:在增值税的法律关系里,谁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那一方,而不是购买方。增值税法第三条写得清楚,在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这笔交易的纳税义务,从卖家卖出货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产生了,它不取决于合同里怎么写,也不取决于买家付没付所谓的“税款”。
所以,当一份合同写着“不含税价”时,它改变的只是买卖双方之间关于税款由谁来承担的民事约定,却丝毫撼动不了销售方依法必须开票、必须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认为“不含税价等于国家在这笔交易上没收税”,这其实是被合同的表面文字迷惑了。
正解:纳税义务在卖方,不在约定
这让我想起一个常见的商业场景。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料,乙公司报价一百万。甲公司觉得贵,就问:“不开票多少钱?”乙公司说,不开票可以便宜到九十万。于是双方签了合同,总价九十万,注明“不含税,不提供发票”。很多人,包括一些办案人员,会直觉认为:甲为了省十万块钱,故意不要发票,这是在帮乙逃税,也是在逃避自己的纳税责任。
但这个直觉是错的。税法根本不承认所谓的“税外交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哪怕合同里写明了不要发票,这个义务也不会消失。如果乙公司收了九十万货款却不开发票、不申报这笔收入,那么逃避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责任在于乙公司,而不在于甲公司。
这时,如果甲公司转身去找丙公司虚开发票来抵扣,那是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需要单独评价。但不能简单倒推,说因为甲当初约定了“不含税价”,所以他后面找票的行为就必然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这两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想当然了。
更关键的一点是,那九十万的“不含税价”,在税法上到底怎么认定?它并不是货物的纯价格。如果甲公司事后去税务局举报,要求乙公司开具发票,税务局会勒令乙公司开票,但发票金额的总和就是九十万。这九十万里,会自动拆分出货物价格和相应的税款。也就是说,国家在这笔交易中依然征到了税,税款包含在乙公司实际收到的九十万货款里,只是数额因为总价降低而同比减少了。交易价格可以商量,但法定的纳税链条和开票义务,商量不了。
所以,认为“约定不含税价=国家税款流失=虚开骗税”的逻辑链条,从税法基本原理上看是站不住脚的。它混淆了民事约定与税法强制规定,也错配了纳税主体。在刑事辩护中,抓住这个核心税法原理进行辨析,往往能为当事人打开一扇重要的窗。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复杂,而是用错误的法律认知去裁剪事实,让当事人承担了本不该有的罪责。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在处理类似的交易问题,对其中可能涉及的税务与刑事风险边界感到模糊,最好的方式不是自己揣测。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刑事辩护和税法交叉的视角理一理,看看问题的关键究竟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