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双方依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按7∶3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蕾 梁军
清明前后立墓碑,是一种寄托哀思、传递温情的习俗。然而,承揽墓碑安装工程的施工方因安全防护疏忽致人受伤事件时有发生。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安装墓碑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承揽人与雇员按7∶3比例分担责任。
2025年6月,王某欲为逝去的亲人立碑,找到墓碑加工户赵某,约定由赵某制碑并负责安装。赵某连夜赶制墓碑,并雇请冯某及张某等人一同前往墓地施工,按每人每天150元结算报酬。后冯某和工友砌好墓碑碑座,等待吊装。
同年6月30日上午,冯某驾驶吊机来到王家墓地。当天,冯某爬上吊机,将吊带挂上墓碑,赵某操作吊机将墓碑缓缓吊起,准备安放。吊装过程中,冯某用手扶着墓碑,防止其晃动。在墓碑即将落位之际,墓碑突然滑落,撞击碑座后断为三截,冯某躲闪不及,右手大拇指被砸伤。
事发后,冯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赵某垫付了3700余元医疗费。后经鉴定,冯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出院后,冯某与赵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25年9月,冯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6万余元。
赵某辩称,自己与冯某之间并非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其认为自己只是将部分安装工程交给了冯某,不应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赵某表示,冯某作为长期从事墓碑安装的从业者,在吊装过程中违规用手推扶碑石,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将墓碑加工与安装一并交由赵某完成,双方构成承揽关系;赵某按日计酬雇用冯某等人干活,提供物料、组织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赵某作为组织者和吊装操作者,在吊装墓碑过程中未对捆扎位置进行充分安全检查,也未对雇用人员进行必要安全教育,在墓碑未完全落定时即允许冯某手扶推行,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冯某作为直接参与墓碑捆绑、悬挂吊绳的人员,未对捆扎点的安全性进行审慎判断,在吊装过程中提前手扶墓碑推行,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警觉,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赵某承担70%的责任,冯某自担30%的责任。
法院核定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后,扣除已付部分,判决赵某继续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共计21.4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