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从“假药”到“妨害药品管理罪”,一个案件背后的法律变迁

2026/04/05 17:13:46 查看1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几年前,我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经营着一家小诊所,从外地购进了一批名为“风湿康胶囊”的药品,结果被查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认定意见,白纸黑字写着“假药”。当时,当事人和家属都懵了,觉得天塌了,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后果,他们多少听说过一些。

新法实施,对“假药”的定义已经变了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恰恰反映了法律的变化。在2019年新《药品管理法》实施之前,很多类似行为确实容易被直接认定为假药罪。但新法对“假药”的定义做了严格限定。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只有四种情形才属于假药: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变质、或者功能主治与规定不符。

回过头看这个“风湿康胶囊”的案子。检测报告显示,它含有布洛芬、醋酸泼尼松等成分,这些在临床上确实用于抗炎、镇痛,对风湿关节痛是有治疗作用的。也就是说,这个药“有效”。那么,它不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成分也并非完全“不符”,只是没有合法身份。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有疗效但没“户口”的药,还能不能直接叫“假药”?

从“假药”到“妨害管理”,定性差异影响巨大

法律定性不同,带来的后果是天壤之别。如果还按旧思维定“假药罪”,当事人面临的刑罚可能会重得多。但新法之下,这类行为的典型归宿,是《刑法》增设的“妨害药品管理罪”。这个罪名的核心在于,它打击的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扰乱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并且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司法解释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有具体规定。像本案这种情况,药品没有批准文号,也没有国家标准,但检出了化学成分,通常就会被认定符合这个条件。所以,案件的逻辑链条就清晰了:行为是“无证生产/销售”,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特征,同时根据成分检测,也达到了“足以危害健康”的入罪门槛。那么,更准确的罪名就应该是妨害药品管理罪,而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给当事人的启示:专业辩护要抓住法律变化的节点

我之所以对这个案子印象深刻,是因为它非常典型。很多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思维可能还停留在过去,一听到“假药”认定就慌了神。但实际上,法律条文已经调整,辩护的空间也随之改变。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最重要的是不要被一个“假”字吓住,而是要弄清楚,指控的核心究竟是药品本身“假且有害”,还是其“未经批准”的非法身份。

刑事案件中,罪名的定性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面对这类涉及专业领域、法律又有更新的案件,更需要律师仔细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如果律师还拿着旧法条去辩护,或者办案机关沿用旧标准,都可能让当事人承受不必要的重罚。弄清楚自己到底涉嫌哪个罪,是有效辩护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如果你或家人遇到类似情况,面对“假药”的指控,先别绝望。不妨先把相关材料,比如药品认定意见、检测报告拿给专业的刑事律师看看。重点就在于分析,这个“假”到底是哪一种“假”,这中间的区别,可能就是案件走向完全不同的分水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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