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火锅“老油”案件,为何不能一概而论?

2026/04/05 17:27:10 查看30次 来源:叶斌律师

在火锅店后厨,一锅锅被食客享用过的红油,经过过滤、熬煮,又重新回到新的锅底里。这个在川渝地区被称为“老油”的做法,一旦被监管部门查获,往往会引发一场刑事官司。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拿到案卷时,最困惑的一点是:这到底算不算犯罪?如果算,又该定什么罪?

我处理过这类案件,也关注过不少公开的判例。一个核心事实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确实主要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和人民法院案例库里,都能找到类似的权威案例。这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从最高审判机关的态度看,这类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理论上的争议就此平息。恰恰相反,围绕“火锅老油”的定性,一直存在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就是刚才提到的,定“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依据很明确,国家有司法解释规定,利用废弃油脂回收提炼食用油脂,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更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因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这种行为属于以次充好,侵害的是市场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第三种观点则更为激进,认为这根本不应入罪。理由在于,“老油”在地方饮食文化中有其传统,且目前并无确凿的科学证据证明经过规范回收、清洁处理的“老油”会对人体造成直接、特定的伤害。如果确有问题,进行行政处罚足矣。

我的看法:必须“一案一议”,不能“一刀切”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我个人的看法可能与它们都不完全相同。我认为,办理这类案件,最忌讳的就是“一刀切”,必须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进行精细化的区分和认定。

这绝不是和稀泥,而是“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样是回收油脂,从下水道捞出来的“地沟油”,和从火锅里舀出来、经过相对清洁工序处理的“老油”,其主观恶性、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能一样吗?显然不能。

所以,在具体案件中,我会重点审查几个关键环节。第一,有没有检测报告?油脂里是否检出了明确的有毒有害物质,比如强致癌物?或者酸败程度是否严重到足以危害健康?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恰当的,刑期也可能很重。

第二,如果检测只发现某些致病菌超标,但未达到“有毒有害”的程度,那么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能更为精准。这个罪名的刑期相对前者要轻得多。

最棘手的情况:检测不出问题,怎么办?

实践中,最让辩护律师感到棘手,也最让当事人感到冤枉的,是第三种情况:经过检测,这些回收再用的油脂,各项指标合格,既没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也未超标。从客观科学的证据上看,你很难直接说它“有问题”。

这时候,指控的根基就会动摇。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这没错,但它的危害性究竟达到了需要动用刑罚、甚至重刑来惩治的程度吗?我注意到,截至目前,似乎还没有权威的科学报告能证实,这种相对清洁回收的“老油”导致了特定的、严重的健康损害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地套用最重的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动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真的做到了罚当其罪?我个人认为,这是存疑的。此时,更合理的路径或许是考虑行政处罚,或者在必须刑事追责时,选择量刑更轻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事案件关乎人的自由乃至生命,辩护的核心就是对抗这种“一刀切”的惯性。火锅“老油”案只是其中一个缩影。当你的家人或朋友卷入类似案件时,最紧要的不是慌乱,而是尽快厘清案件处于上述哪种具体情况。检测结果、回收过程的卫生状况、销售金额,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辩护的突破口。如果你正面临这样的困境,可以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值得关注的重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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