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职务侵占案件时,我常遇到一种情况:当事人觉得自己是通过第三方公司拿的钱,和自家公司没关系,怎么就构成职务侵占了呢?这种认知上的偏差,往往是导致当事人陷入困境的第一个原因。
去年我们团队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项目主管。他负责的一个项目需要外包,他没有走公司正规的招投标流程,而是直接让他亲戚成立的一家小公司来承接。项目完成后,款项打到了亲戚的公司账户,亲戚的公司再从中拿出一笔不小的数目转给了张先生。
张先生起初觉得,这笔钱是亲戚公司给的“好处费”或“中介费”,是他个人和第三方公司之间的交易。但事实上,这个项目的发包方、资金来源、以及最终受益的标的,都指向了他所任职的科技公司。他亲戚的公司,本质上只是一个“过桥”的工具。法律上判断财产归属,看的是财产的来源和实质归属,而不是资金流转了多少道弯。通过第三方公司转化,并没有改变这笔钱原本属于公司财产的性质。他利用自己管理项目的职务便利,将本应由公司获得的利益,通过精心设计的第三方渠道转移到了自己口袋,这就构成了职务侵占。
“帮助”行为的法律风险:从“外人”到“共犯”
那么,承接项目的第三方公司,或者像张先生亲戚这样的操作者,他们不是公司员工,是不是就没事了?这是很多人会有的第二个误区。
在那个案子里,张先生的亲戚明知这个项目是张先生利用职务之便安排的,也知道款项来源于张先生的公司,却仍然配合完成资金流转和利益输送。在这种情况下,他虽然不具有公司员工的职务身份,但他的行为在刑法上被视为对张先生职务侵占行为的“帮助”。
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盗窃,一个负责望风,一个负责动手。望风的人可能没有直接伸手拿东西,但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同样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在职务侵占罪中,原理是相通的。第三方公司的操作者,如果明知对方是在侵占公司财产而提供账户、走账等帮助,就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罪名一旦成立,面临的同样是刑事责任,而非简单的民事纠纷。
案件突破口:财产性质与主观认知的辩护
面对这类通过第三方获利的职务侵占指控,辩护的焦点往往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财产的性质,二是当事人及第三方的主观认知。
关于财产性质,我们需要深入审查整个项目的合同、资金流向、利润构成。要努力证明,第三方公司获得的款项中,有多少是合理的服务对价或成本,有多少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最终流向个人的“溢价款”。如果能将属于合理利润的部分剥离出去,涉案金额就会发生变化,这直接影响量刑。
关于主观认知,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对于当事人,要考察他是否明确认识到自己处分的是公司财产。对于第三方,则要论证他是否“明知”对方在实施犯罪行为。比如,第三方是否清楚项目的内幕安排?获得的“好处费”比例是否明显不合常理?这些细节都可能成为辩护的切入点。实践中,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于争取从宽处理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修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也是当事人悔罪态度的体现。
刑事案件中,最让人惋惜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当事人在一开始就走错了方向,用错误的认知去应对严肃的法律程序。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困惑,不确定其中的法律边界在哪里,可以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需要厘清和准备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