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认,我知道那些车辆手续是假的。” 这是我多年前在北方某城市,看到一位当事人笔录里的一句话。这句他自己写下的话,最终成了定罪的关键依据。那天他带着这份材料来找我时,脸上还带着一丝侥幸。他总觉得,事情“说清楚了”就能过去。但法律逻辑的运转,往往比朴素的想法要严苛得多。
一、口供,为何被称作“证据之王”?
很多朋友不理解,为什么自己随口承认的一句话,会有这么大的分量。尤其在诈骗、非法经营这类经济犯罪里,口供的角色非常特殊。它不仅仅是在复述客观事实,很多时候,它直接指向了办案机关最难证明的那个部分——你的主观想法。
在法律上,要认定一个人构成诈骗罪,除了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和他人财产受损的结果,还必须证明一个核心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简单说,就是要证明你“明知道是骗局,还故意去参与”。
这个“明知”和“故意”,藏在一个人的脑子里,怎么证明?凶杀案可能有刀,盗窃案可能有赃物,但诈骗案里,证明“我想骗你”的直接物证很少。这时,你的口供就成了最直接的“窗口”。你自己承认“我知道是假的”,就等于亲手把这个最难证明的环节,给办案机关补上了。这就是为什么,在法律实务中,口供的经济犯罪定罪中的作用,有时甚至超过一些客观证据。
二、那为什么,当事人会做出对自己如此不利的供述?
回到开头的案子。那位当事人王某,是个贷款中介,介绍客户去放款方那里办理车辆抵押借款。事后发现,客户用的车辆手续全是伪造的,这无疑构成了诈骗。但王某一直坚持:自己只是牵线搭桥,按行规不审手续,对造假完全不知情。
从客观情况分析,他说的有合理性。他和借款人不熟,就赚一两万的居间费,确实很难去深究抵押物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出在哪?出在他到了办案单位后,在笔录里写了开头那句话。
我后来和他深聊过。他说,当时觉得压力很大,又听说“态度好点,承认了就能取保出去”,就照着办案人员的“提示”,承认自己“知情”了。他天真地以为,这只是一个“态度问题”,出去就没事了。他不知道,在法律上,这已经从“行为问题”变成了“性质问题”。一旦白纸黑字写下“明知”,就为“非法占有故意”提供了最坚实的证据。事后想再辩解“我当时不懂”、“我被误导了”,举证责任就完全到了自己身上。而要证明自己在讯问时遭受了不公对待,难度极大。
最后,法院采纳了他那份“真实”的供述。他因为这一句承认,从可能的无罪或过失,变成了诈骗共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至今还记得,他开庭前夜来问我会不会当庭收监,我根据卷宗判断可能性很大。第二天,判决结果下来,他确实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三、被讯问时,到底应该怎么办?
讲这个案例,不是要渲染紧张气氛,而是想把一个最朴素的道理讲清楚:在刑事案件中,你说出口的每一句话,都会被记录,并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
如果你确实没有参与犯罪,或者对核心的违法事实不知情,那么在接受讯问时,最需要守住的原则就是:如实陈述你了解的客观事实,但不要对自己无法确认的“主观状态”进行推测或承认。
比如,你可以说“我当时看到客户提供了车辆登记证,我就带他去见放款方了”,这是陈述事实。但你不能说“我当时就觉得他这个证可能有问题”,这是对你主观猜想的描述。前者是客观行为,后者就直接指向了“明知可能造假而放任”,法律风险截然不同。
坚持实事求是,不等于不配合。你可以清晰地说明你的工作职责、行业惯例、你对哪些事情负责、对哪些事情不了解。把客观情况讲清楚,本身就是最好的配合。切忌因为压力、疲惫,或者被某些“承诺”诱导,而去承认自己根本不确信的事情。那一瞬间的妥协,可能会让整个辩护陷入极度被动的局面。
刑事案件里,比案情复杂更棘手的,是在慌乱中走错了第一步。一句不慎的供述,就像推倒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后面想要补救,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询问,感到困惑和压力,最重要的是先稳住阵脚,把情况理清楚。你可以先把客观经过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这个阶段,最需要注意的是什么,最稳妥的应对方式又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的博弈中,知识本身就是一种力量。了解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