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辩护核心是什么?

2026/04/07 10:04:09 查看8次 来源:叶斌律师

“这些片仔癀,是真的还是假的?” 这句话,在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里显得格外醒目。我琢磨这个案子时发现,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从业者,都容易掉进一个思维定式:包装是假的,药就一定是假的。但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

案件中被忽略的关键:成分鉴定

我们团队曾经接触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张先生被指控销售假冒某知名中成药。公安机关和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核心结论都集中在“外包装未经授权”、“防伪标识系伪造”上。开庭时,公诉人指着包装盒说,这不是假药是什么?

这个逻辑听起来顺理成章,却可能掩盖了真正的问题。生产、销售假药罪,顾名思义,要害在于“药”是假的。什么是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它指的是药品本身成分与规定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情形。问题的核心应该是:这粒药丸本身的成分是什么?它和正品药的有效成分、含量是否一致?如果当事人卖的所谓“假药”,其药物成分、配方和正品完全一样,只是套用了别人的包装和批号,那它本质上还是一种“药”,只是来路不正。这种情况下,单纯因为包装假冒就定性为“假药罪”,可能就值得商榷了。我见过不少案子,辩方律师的发力点只在包装来源,却忽视了从药品成分这个根本去挑战指控,这是很可惜的。

如果成分一致,可能触及哪些罪名?

那么,如果药品成分经鉴定确实与正品一致,当事人就没事了吗?当然不是。这种行为依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定罪的方向可能不同。这就好比一个人偷开别人的车,车是真的,但行为是违法的。

首先,最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妨害药品管理罪”。这个罪关注的是,你生产销售药品,有没有取得国家法定的批准证明文件。如果你用的配方、工艺都没有经过审批,哪怕你自以为和正品一样,也可能因为缺乏标准、质量控制缺失而“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次,这种行为必然侵犯了正品厂家的商标权,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再者,如果用这种“成分一致”的药品去冒充正品,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还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碰多条法律红线。去年我们分析过外省某市的一个案例,当事人李总的情况就类似。他销售的一批保健品,检测出来有效成分含量甚至高于一些正规产品,但因为伪造了知名品牌的包装和批号,最终没有被以重罪起诉。检察官和我们沟通时也承认,直接定“假药罪”在证据上存在争议。这对当事人来说,罪名不同,量刑的区间可能天差地别。很多家属在最开始的时候,只听到了“卖假药”这三个字,就陷入了绝望,完全不知道这里面还有如此关键的辩点可以争取。

从表象到实质的辩护思路

所以,回到开头那个问题。当你的家人或朋友因为涉嫌销售“假药”被带走,除了焦虑,我们首先要冷静下来看: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有没有做过实质性的成分鉴定?鉴定报告里,是只说了包装假冒,还是明确了药品成分造假?

辩护工作,很多时候就是从这些被忽略的细节里寻找转机。我们的策略不能停留在“他不知道是假药”这种主观辩解上,而要主动出击,质疑指控的客观基础——即涉案物品是否在法律本质上符合“假药”的定义。如果有可能,应当积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要求办案机关补充对药品有效成分的鉴定。即便最终无法彻底脱罪,将重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辩轻为其他相对较轻的罪名,对当事人来说也是巨大的胜利。刑事案件里,差一个罪名,可能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刑期的区别,这背后是一个家庭完全不同的未来。

我常说,刑事辩护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用错误的方式应对复杂。面对一个涉嫌“假药”的案子,如果一开始的思路就被“假冒包装”带偏,而没有深入到“药品实质”这个核心战场,那很可能就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当你手里有一份只鉴定包装的报告时,你首先要问的,不应该是“怎么办”,而应该是“药本身,到底怎么样?”

如果你现在正面临类似的困惑,不确定手里的案件到底属于哪种情况,关键证据有没有缺失,我建议你可以先把现有的材料,比如拘留通知书、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拿给专业的刑辩律师看看。很多时候,破局点就藏在一份报告的字里行间。我们先聊聊,帮你把这里面的法律门道理清楚,你才知道下一步究竟该怎么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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