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日,春风寄哀思,一纸工伤认定决定书,为一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的劳动者,送上了迟来的正义告慰。2025 年 2 月,我们受托代理一起家属猝死工亡案件,当事人亲属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 48 小时内死亡,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涉案保洁业务存在多层外包情形,工亡认定之路步履维艰。历经 13 个多月的奔走,跨越上海、江苏两地,辗转两家劳动仲裁委、两家人民法院、两家人社局,攻克地域实务差异、法律关系认定等多重难题,最终人社局依法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以法律之盾,守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让逝者在清明前夕得以告慰。
一、突发意外:工作岗位猝然离世,维权之路遇多重障碍
李某经招录后被安排至上海市某商场内影城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期间需按时打卡、接受管理,工资按月结算,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谁也未曾想到,2025 年 2 月 12 日 7 时许,李某在工作岗位突发胸痛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1 时 46 分,因心源性休克、急性 ST 段抬高型心梗经抢救无效死亡,距离突发疾病不足 48 小时。
悲痛之余,家属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相关权益,却迎来了重重阻碍:
1、无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与用工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缺乏认定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
2、业务层层外包:涉案影城保洁业务由某电影城公司发包给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者又将业务转包给江苏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多层外包关系导致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3、用人单位抗辩:涉事用人单位以李某 “放弃手术” 为由,主张其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拒绝承担工亡相关责任;
4、跨地域实务差异:案件涉及上海、江苏两地的劳动仲裁、诉讼及工伤认定程序,两地在实务操作中的细节差异,为维权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
二、步步为营:从劳动关系认定到工伤受理,筑牢维权法律基础
工亡认定的前提是确认劳动关系,面对多层外包、无书面合同的现状,我们制定了 “先确认劳动关系,再推进工伤认定” 的维权思路,开启了跨地域的法律奔走之路。
(一)仲裁不予受理,诉至法院终获劳动关系认定
先后向上海金山区、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与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劳动者已死亡、仲裁委认为主体灭失等原因被不予受理。
随即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提交了微信工作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院前急救病历、死亡证明、保洁业务转包合同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
1、李某由江苏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招录,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管理,按要求在指定岗位提供保洁服务,属于公司业务重要组成部分;
2、该公司多次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附言明确标注 “工资”“工资及补助”,双方存在财产从属性;
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李某与江苏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奠定了核心法律基础。
(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江苏某人社局依法受理
劳动关系认定生效后,我们随即向江苏某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6年1月,江苏某县人社局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正式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三、正义落槌: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人社局作出工亡认定
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阶段,我们向人社局全面提交了劳动关系判决书、工作证明、突发疾病及抢救的全套医疗资料、死亡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李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 48 小时内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 “劳动者放弃手术自行承担后果” 的抗辩,我们结合医疗记录指出:李某突发疾病后被紧急送医,抢救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放弃必要治疗,其死亡系自身疾病突发导致,并非因自身故意行为造成,不符合法定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
最终,江苏某县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李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视同工伤。至此,历经13 个多月的维权之路,终于迎来了正义的结果,这份决定书不仅是对逝者的告慰,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
四、写在最后:清明寄思,正义从不缺席
清明时节,慎终追远,这份迟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也让家属在悲痛中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与力量。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即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即便存在业务层层外包,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法律终将为劳动者撑腰。
维权之路虽艰,但正义从不缺席。我们将始终坚守律师的职业初心,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奔走,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每一份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