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p2p”理财计划“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2019/05/05 18:53:01 查看1060次 来源:赵纪星律师

  投资P2P“理财计划”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前天在律所工作时接到一个当事人的咨询,据其陈述:他本人在一家P2P平台投资了一个两年期的“理财计划”,后由于政策原因,“理财计划”产品在平台下线,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被打散成为散标,也就是说他成了多个借款人的债权人。借款到期后有很多散标借款人不还钱,平台通知他将会协助起诉全部借款人,那么对于起诉结果,将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分析一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当事人从P2P平台购买“理财计划”并持有大量散标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个人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而导致其在P2P平台所签署的《借款协议》全部无效,同时根据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纪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规定,其有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当事人心里一定很委屈:我只是在P2P买了一个理财计划啊,我怎么就成了“职业放贷人”呢?我是不是应该追究P2P平台的责任?

  下面让我们结合p2p平台的产品分析一下谁之过?

  一、P2P平台的产品:散标、理财计划、自动投标

  (1)散标。指投资指向仅为单个的借款主体,也就是说,我们投

  资出去1000元,达成的是一对一的借贷关系。

  (2)理财计划。平台将散标打包发售,投资人授予平台决策权,

  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投资人解决资金利用效率,同时也为了借款人可以快速借款,很多的P2P 平台都推出了理财计划类产品。

  (3)自动投标。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投资人在平台上

  发布投资信息,由平台的自动投标服务系统自动进行匹配,如果期限与数额一致,则撮合借款人与投资人达成交易。

  也就是说,当事人购买P2P理财计划就是变相购买了打包的散标。

  在当事人授权下,P2P平台帮助其匹配一个一个的散标,也就是说帮助把当事人的投资出借给不特定的借款人,在散标逾期,出借人人同时起诉多个借款人时,出借人可能就成了“职业放贷人”。

  二、“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在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文件纪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文件中提到了“职业放贷人”这一概念,并且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规定: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三、谁之过?

  在2018年7月19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旗下各会员单位发布《加强业务合规性的风险提示函》(下简称“提示函”),要求大力整治网贷平台中的“理财计划”产品。

  “提示函”提出,由于“理财计划”产品由于存在期限、规模错配等原因,P2P网贷平台不得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类违规产品,已经存在的立即下线,同时提示投资者自行承担此类产品产生的后果。

  看到这里我们应该很清楚了,购买“理财计划”类产品风险很大,投资人只能自担风险:可能会造成签署的全部《借款协议》无效,且只可能收回其本金,如果后续诉讼的话还可能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中!

  四、有关自动投标类产品

  目前很多P2P平台下线“理财计划”类产品后,又推出了“XX自动投标产品”,那么投资这类产品是否有类似风险呢?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投资人在平台上发布投资信息,由平台的自动投标服务系统自动进行匹配,如果期限与数额一致,则撮合借款人与投资人达成交易。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是一对一自动匹配是完全合规的,如果出现一对多的情况,即投资人的钱通过自动投标匹配多个借款人,其实质与投资“理财计划产品”并无本质差别!

  所以从资金安全角度考虑,广大P2P用户们,一定要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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