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案例丨上班时间和同事打闹受伤,算不算工伤,公司要不要赔,法院给出答案

2026/04/09 16:56:46 查看21次 来源: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事情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岑某同在广州某科技公司的车间上班。当时机器处于不工作的状态,两人闲了下来。被告岑某先是用肚子顶原告嬉戏打闹,后来又从原告的后背用双臂紧紧勒住原告的胸部及腰部。这一闹,原告当场感觉胸部受伤了。当时车间的当班组长也在现场,知晓原告受伤的情况。

原告本以为休息一下就能好,可后续疼痛越来越厉害,一直不见好转。原告先后到广州开发区医院、广州市正骨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胸部挫伤,双侧前胸壁皮下软组织及右侧胸大肌肌肉水肿。医生建议去运动康复科会诊,做物理治疗,还要定期复查。原告一直服药治疗,病情却始终没有明显好转。

后续,原告疼痛加剧,不得不再次住院。原告在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了21天,出院诊断是肋骨神经痛、颈椎病、环枢关节半脱位、胸痛查因。出院时医生嘱咐回当地医院继续诊治。

原告认为自己的伤是被告岑某打闹造成的,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工作单位,在车间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赔偿,但都被拒绝。,原告去申请工伤认定,可当地人社部门以申请日期超过一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留意的是,原告与被告岑某在曾签订过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上写着:经双方一致协商,双方嬉闹时原告胸部受内伤的事情,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岑某愿意赔偿给原告医疗费用4320元,以后有任何问题,不可以再找被告岑某任何责任。当天,被告岑某就按协议付了4320元。但被告岑某说,自己签这份协议是被迫的,因为从开始,原告经常纠缠、打电话骚扰他,还带其他人威胁、诱导他,他是怕公司把两人都开除,又觉得原告家庭困难,才无奈签字的。不过,被告岑某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


审理经过

本案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自己的伤情做伤残等级鉴定,同时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因果关联性。法院依法委托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有三点:第一,原告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第二,原告被被告岑某从背后抱住、用力过度导致胸痛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作用为同等作用,参与度以45%到55%为宜。原告为这次鉴定花了3948元,其中伤残等级及三期项目花了2628元,因果关联性项目花了1320元。


原告诉请

原告在庭审中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

医疗费40473.17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住宿费14071.72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750元,鉴定费3948元,以上合计77042.89元。再按照鉴定意见55%的参与度,由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42373.59元。另外,原告还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关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被告岑某虽然否认是自己打闹造成原告受伤,但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病历材料、原告与被告岑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的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采信,确认被告岑某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岑某说自己是被胁迫才签赔偿协议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责任划分,原告与被告岑某互相嬉戏打闹,造成原告受伤,两人对事件的发生都有过错,承担同等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被告岑某对本案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两人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争执,但他们的行为并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互相嬉戏打闹造成原告受伤,与被告某科技公司无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侵权行为与原告胸痛的损伤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以45%到55%为宜。从照顾伤者的角度出发,法院认定过错参与度为55%。

关于赔偿协议,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岑某在事故发生后自愿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协议内容自觉履行。原告认为自己的治疗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4320元,但原告签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被告岑某已经按协议结清了医疗费。现在原告又另行主张医疗费,与约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双方没有约定,法院逐项核定如下:

交通费2000元,原告因伤多次去医院,综合考虑门诊次数和住院天数,这个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原告住院共37天,按每天100元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伤情没有构成伤残等级,这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误工费5560元,原告主张误工30天,结合住院天数,法院照准。误工费标准参照原告受伤前三年的工资标准5560元计算。

营养费500元,虽然病历中没有相应医嘱,但原告多次去医院治疗,根据伤情酌情支持500元。

鉴定费1320元,原告没有构成伤残,要求查明伤残等级及三期的费用不予支持,但为查明因果关联性的鉴定费用予以支持。

住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13080元,由被告岑某承担其中50%再乘以55%参与度,即3597元。


判决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岑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597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75元,原告承担263.75元,被告岑某承担2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案件解析

第一个问题是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之诉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本案中,虽然被告岑某一开始不承认,但赔偿协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成了关键证据。赔偿协议里明确写了“嬉闹时胸部受内伤”,这相当于被告自己承认了行为与伤害之间的关联。司法鉴定意见书又从专业角度确认了因果关系。这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的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都可能成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第二个问题是赔偿协议的效力。原告签了4320元的赔偿协议,约定以后不再找被告岑某任何责任。这个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不违法,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事后觉得赔少了,想要更多,法院没有支持。这就告诉我们,签赔偿协议要慎重。一旦签了,就代表你对自己的权利做了处分,除非能证明签协议时是被胁迫、欺诈或者存在重大误解,否则很难反悔。本案中被告岑某说自己被胁迫,但拿不出证据,法院自然不采信。

第三个问题是公司要不要担责。原告认为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一起赔。但法院认为,两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互相嬉戏打闹,这种行为并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也不是为了公司利益,纯粹是个人行为。公司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这里区分得很清楚:员工之间的私人嬉闹,一般不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原则上不替员工背锅。除非公司存在明显的管理失职,比如明知有安全隐患却不制止,那才可能涉及公司的责任。

第四个问题是赔偿项目的计算。法院对每一项费用都做了仔细核定。比如医疗费,因为已经签了赔偿协议,不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没有构成伤残,不支持。住宿费,原告主张的住宿费有的是家人住宿的费用,有的是时间对不上的发票,法院都不支持。鉴定费也只支持了与因果关联性相关的部分,伤残鉴定那部分因为没评上级别,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这提醒大家,打官司索赔不是想当然的,每一笔钱都要有证据、有法律依据。

第五个问题是过错参与度的计算。法院先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然后考虑到鉴定意见给出的参与度是45%到55%,从照顾伤者的角度取了55%,最后算出被告岑某要赔的金额是13080元乘以50%再乘以55%,等于3597元。这个计算方式体现了侵权责任中的原因力规则,即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作用有多大,就按相应比例承担责任。


同事之间开玩笑、嬉戏打闹,看似无伤大雅,但一旦过了火,就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引发法律纠纷。本案中,原告因为一次嬉闹,前后跑了多家医院,折腾了好几年,最后只拿到了三千多元的赔偿,远远低于自己的预期。而被告虽然签了赔偿协议,但因为没有保留被胁迫的证据,最终还是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职场中要保持适当的边界感,玩笑可以开,但动手动脚的事要谨慎。如果不幸发生了伤害,签赔偿协议前要想清楚,一旦签了就要遵守。同时,保留证据永远是最重要的事,无论是医疗记录、聊天记录还是协议文本,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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