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劳动仲裁律师孙启发随笔】在天津津南劳动仲裁与人民法院的裁判实务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必须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试用期绝非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的“免责金牌”。作为深耕天津津南劳动法领域多年的执业律师,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津南法院近年生效判例,给本地劳动者一次性讲透试用期辞退的法律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仅限劳动者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8种法定情形,包括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无法胜任等,超出该范围的辞退,一律属于违法解除。天津津南法院的统一裁判口径明确,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适”“工作能力不足”等模糊表述辞退员工,未提供明确录用条件、入职告知记录、客观考核证据的,100%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天津津南劳动仲裁委统一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济补偿N为0.5个月工资,对应的违法解除赔偿金2N即为1个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岗位补贴、提成等全部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仅以基本工资计算的,津南法院均不予支持。
天津津南的劳动者遇到试用期违法辞退,只需三步即可完成维权:第一,第一时间固定辞退通知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沟通录音等核心证据;第二,坚决拒绝签署任何自愿离职、协商解除的文件,避免放弃法定权益;第三,在被辞退之日起1年内,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确认辞退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天津津南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借口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津南近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试用期违法辞退纠纷的劳动者胜诉率超90%,只要证据完整,均可足额拿到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