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十分常见,但很多朋友之间借钱不写借条,仅凭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往往以“合伙款”“投资款”等理由抗辩,试图否认借贷关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16万余元,被告却称这是合伙项目的垫付款,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利息如何计算,本文为您详细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人物均使用化名)
原告刘明,男,1966年出生,住湖南省某县。
被告周安,男,1965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因项目合作产生交集。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则辩称款项系合伙项目中的垫付费用,双方因此成诉。
二、原告诉请及事实理由
原告刘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安返还借款本金116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6850.22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2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8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723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6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1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出借款项94000元,约定利息同样为每月6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于2018年12月18日、12月19日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于2019年9月1日归还本金10000元,2019年10月12日归还本金20000元,2020年11月19日归还本金20000元,总计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1163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
三、被告辩称及抗辩理由
被告周安辩称,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属于合伙纠纷。被告称,原告基于被告承接了连州市某生态度假乐园扩建工程项目与被告认识,原告没有相应资质,经过朋友介绍挂靠到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进行业务接洽以及施工。在此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一起合伙经营该项目,被告同意后,由于被告资金积压在其他项目上,便与原告沟通,要求原告先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运作双方合作的该项目。原告将款项转给被告后,被告收到的款项均用于连州某生态度假乐园项目。后来被告因有其他业务提出退出该项目的合作,由原告一人负责该项目,双方在2018年12月21日签订了协议书,确认该项目全部由原告方负责。因此原告转给被告的款项应冲抵被告在该项目中垫付的相关费用,结合被告后又多次转账支付共计62000元给原告,以及被告垫付的涉案项目费用为114000元,被告已不拖欠原告任何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2018年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与被告名下的深圳市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一起合作连州市某生态度假乐园扩建工程项目。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66300元。第一笔借款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723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6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2日。第二笔借款原告于2018年11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94000元给被告,约定利息为每月6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6日。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12月15日,周安分别转账2500元、3500元给原告,合计6000元。2018年12月18日,周安向原告转账2500元。2018年12月19日,周安向原告转账3500元。以上转账均在转账说明处备注了“息”字。另查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
借款发生后,被告周安共偿还了5万元给原告,原告自认该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1日归还本金1万元,2019年10月12日归还本金2万元,2020年11月19日通过案外人宁某转账2万元本金,汇款明细查询中汇款人附言处载明“代周安还刘明款”。
被告为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提交了被告与原告经营的深圳市某艺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费用款项支付审批表为据。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清远连州市某生态度假乐园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全权交由原告负责直至该项目完成。被告主张其垫付了该工程的前期费用114000元,依照协议书内容该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故结合被告转账给原告的62000元,被告不再拖欠原告费用。
法院还查明了双方聊天记录的内容。2019年12月12日,原告发短信给被告称,老周为了这点钱是不是连朋友都没得做。被告回复,迟点再付给你。2020年9月8日,原告问被告,这个月到了,你哪天把你借的钱转账给我。被告回复,这个月才到了,会跟你安排好的。2020年9月24日,原告问,老周你借的钱什么时候给过来。被告答复,在催进度款,搞好了肯定会安排给你。2020年10月21日,原告问,老周,2018年11月17日借给你94000元,口头约定利息6000元,一共是10万元,你就还了3万,还有7万元什么时候尽快安排下。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还款转账记录、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五、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据,但提交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原告转账的款项用于抵扣被告在双方合伙项目中垫付的相关费用。
对此,法院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
第一,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12月18日、12月19日转账给原告时,均在转账说明处备注了“息”字,该备注内容可以证明双方就涉案款项约定了利息,而利息是借贷关系的重要特征,合伙关系中一般不会出现固定利息的约定。
第二,2020年11月19日被告通过案外人宁某转账2万元给原告,汇款明细查询中汇款人附言处明确载明“代周安还刘明款”,该附言直接证明了被告向原告还款的性质,而非合伙结算款项。
第三,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原告通过短信、微信多次向被告催促偿还借款,被告在回复中均未否认借款事实,而是表示“迟点再付”“会跟你安排好的”“在催进度款”等,这些表述完全符合债务人面对债权人催收借款时的通常反应,与合伙纠纷中当事人对账、结算的沟通模式明显不同。
综上所述,原告已就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和实际支付借款的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未对其转账给原告款项时备注“息”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在原告催收借款时从未否认借款事实,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六、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司法核定
关于借款本金数额,第一笔借款72300元,原告主张约定利息为每月6000元,折算月利率约为8.3%。第二笔借款94000元,原告主张约定利息为每月6000元,折算月利率约为6.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对于被告已偿还的利息,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应当抵扣借款本金。
具体计算如下。关于2018年11月13日出借的72300元借款,周安于2018年12月15日还款6000元给原告,该笔借款实际占用天数为33天,按法律保护的月利率3%计算,合法利息应为72300元乘以3%除以30天再乘以33天,等于2386元。被告实际偿还6000元,超出合法利息的部分为6000元减去2386元等于3614元,该部分应抵扣本金。抵扣后,该笔借款尚欠本金为72300元减去3614元等于68686元。
关于2018年11月17日出借的94000元借款,周安于2018年12月18日还款2500元、12月19日还款3500元,合计6000元给原告。该笔借款实际占用天数同样为33天,按月利率3%计算,合法利息为94000元乘以3%除以30天再乘以33天,等于3102元。被告实际偿还6000元,超出合法利息的部分为6000元减去3102元等于2898元,该部分抵扣本金后,该笔借款尚欠本金为94000元减去2898元等于91102元。
以上两笔借款合计尚欠本金为68686元加91102元等于159788元。因被告后续又偿还了5万元本金,故被告仍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788元。
关于逾期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2018年12月15日偿还利息后再未偿还以68686元为本金的利息,在2018年12月19日偿还利息后再未偿还以91102元为本金的利息,故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6%以68686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91102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七、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明借款人民币109788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以6868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9110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原告刘明负担177元,被告周安负担2987元。
法律要点
第一,借贷合意的证明是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条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通过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借条,但被告在转账时备注了“息”字,且在聊天记录中从未否认借款事实,这些细节成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
第二,被告的抗辩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如果主张转账系其他债务或合伙款,不能仅凭口头陈述,而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协议书等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转账备注及聊天记录所证明的借贷关系。
第三,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法定上限。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法院会主动抵扣本金。本案中法院对被告已支付的利息进行了重新核算,将超出法定保护标准的部分冲抵了借款本金,这一点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都具有警示意义。
第四,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在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标准。本案原告主动选择了该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九、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民间借贷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务必签订书面借条。借条中应当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口头约定容易产生争议,书面借条是最有力的证据。
二、保留转账凭证。大额借款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支付,尽量避免现金交易。转账时可以在备注中注明“借款”字样,明确款项性质。
三、注意利率上限。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上限,目前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且已支付的部分可能被抵扣本金。
四、及时催收并保留证据。借款人逾期不还的,出借人应当及时通过微信、短信等可留存的方式催收,并保留好聊天记录。催收过程中借款人的承认或承诺还款的表述,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
五、明确区分借款与合伙投资。如果双方确实存在合伙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不要将合伙出资款混同于借款,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