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万的行贿金额,是不是一定会被判三年以上?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看到“数额巨大”几个字,心就凉了半截。但在我办过的案子中,数额的认定,常常是辩护的第一个关键战场。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数额标准大不同
去年,我们团队接触过一个类似的案子。一家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为了公司业务,给了合作方几位工作人员一些好处,总的算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检察院最初就是以“数额巨大”提起公诉的,这意味着刑期起点在三年以上。
当时我们研究案卷,发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是单位犯罪,而不是张先生个人犯罪。在法律上,这两者的评价标准有天壤之别。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类犯罪,法律对个人和单位的立案门槛,本身就有好几倍的差距。个人可能几万元就够立案,而单位往往需要数十万元。
这就引出一个核心问题:当金额达到上百万,要判断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从而升格量刑时,是应该参照个人犯罪的标准,还是参照单位犯罪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如果机械地套用个人犯罪的标准,对一家企业及其负责人来说,很可能是不公平的。我们当时的辩护思路就是,必须把“单位”这个属性讲透,说服法官适用更符合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数额标准。这是实现刑罚降档的第一道关口。
向三人行贿,为什么不能简单“打折”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还有一个误解,认为“向多人行贿”是绝对的加重情节。在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里,张先生的事情也涉及好几位对方人员。公诉机关的观点之一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向三人以上行贿”等情形时,可以将“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打折处理,比如按一半计算。如果这么算,那很多涉案金额看起来没那么惊人的案子,也会被划入重刑区间。
但我们仔细研究了法条。刑法对行贿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在表述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的量刑升格条件包含了“情节严重”,而后者的条件明确是“数额巨大”。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可以折抵“数额”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前者设计的。
因此,将一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规则,直接类推适用到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我们在法庭上坚持了这一点:认定是否“数额巨大”,应当主要依据金额本身,不能因为行贿对象多,就轻易地把入罪门槛降低,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这个观点,往往能成为打破检方量刑建议的关键。
除了数额,还能争取什么
当然,辩护不是只盯着法条辩论。在围绕数额标准进行专业交锋的同时,综合量刑情节的挖掘同样重要。像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这些,是常规的辩护要点。但我想特别提两点对企业负责人而言可能更有效的方式。
一是企业合规整改。如果涉案是企业行为,那么案发后企业是否真心实意地进行合规建设,排查风险点,建立防范机制,法院会非常看重。这直接体现了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再犯可能性的高低。我们团队会指导企业做实这项工作,而不是流于形式。
二是对社会贡献的客观评估。特别是民营企业负责人涉案,其企业对当地就业、税收的贡献,以及一旦负责人被收监可能引发的连锁社会问题,虽然不能直接抵罪,但可以作为法官在最终量刑,尤其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一个重要的酌情考量因素。法官判案,追求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说到底,刑事案件辩护,就像下一盘多维度同时进行的棋。既要抓住“数额认定”这样的实体法规则问题,寸土必争;也要铺陈所有有利的量刑情节,动之以情。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尚未规定得那么明确的灰色地带,为当事人争取最合理的解释空间。这个过程,极度依赖律师对判例和法理的钻研深度。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境,觉得数额巨大、前景迷茫,请不要轻易放弃对案件细节和专业辩点的挖掘。很多看似固化的不利局面,都存在着可以通过专业辩护去撬动的缝隙。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