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时,最常问的一个问题是:“他借钱时确实在还旧账,这就算诈骗吗?”
偿债能力不是一张“负债表”
办案机关在审查这类借款案件时,一个常见的逻辑是:借款时你身上背着其他债务,这说明你没有偿还能力,所以借新钱还旧账,主观上就是“不想还”。这个逻辑听起来很直接,但它忽略了一个关键点——偿债能力是动态的,不是一张静态的负债清单。
在我这些年办的案子里,见过不少当事人,借款时公司账上可能没钱,但名下有不小的房产,或者有即将到期的应收账款,甚至是有价值的专利技术。这些东西,在静态的资产负债表上看不出来,但在法律上,它们都构成实实在在的偿还基础。我们团队曾经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李先生被指控诈骗,原因就是借了一笔钱去付之前的货款。我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他借款时持有的公司股权凭证、几份重要的供货合同整理出来。这些证据指向一个事实:他不是“没有”偿还能力,而是他的资产和现金流暂时被“套住”了。向检察官清晰地呈现这一点,是打破“没有偿债能力”指控的第一步。
钱还了旧债,不等于“非法占有”
解决了“能不能还”的问题,下一个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这么用钱”。资金用于“借新还旧”,很容易被简单理解为个人挥霍或非法占有。但现实往往复杂得多。
我记得有位做小生意的张女士,她的旧债是拖欠了几个月的厂房租金和员工工资。为了保住经营场所和团队,她不得不借新钱来堵这个窟窿。她的目的很单纯:维持住生意的基本盘,未来才有收入来偿还所有债务。这种情况下,把“还旧债”等同于“不想还新债”,显然是不公允的。这就需要家属尽力去收集证据:之前的租赁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与员工沟通的聊天记录等等。这些材料能拼凑出一个合理的经营性目的,证明资金用途有其不得已的苦衷和商业上的合理性,从而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没有“社会危险性”是关键一环
前面两点,主要围绕案件实体进行辩护。而争取不批捕,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性理由:无社会危险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逮捕的情形之一。
所谓“社会危险性”,通俗讲,就是这个人放出去,会不会跑、会不会再犯、会不会干扰证人。对于因经营借贷纠纷涉罪的当事人来说,这一点往往有较大的辩护空间。比如,当事人有固定的住所和家庭,在当地有正当职业或产业,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能够如实说明情况。这些因素都能综合说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必要一定关在看守所里。这部分工作,通常是我们律师结合案情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向检察官提出法律意见的重点。
所以说,存在“借新还旧”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但这确实是一个高风险地带,极易引发刑事调查。想要在侦查初期就争取到不批捕、取保候审的结果,上面谈到的这三个环节——动态的偿债能力、合理的资金用途、以及无社会危险性的论证——几乎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它要求家属和律师在很短的时间内,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厘清事实、讲明道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家人正面临这种情况,当前最要紧的不是慌乱,而是冷静下来,把当事人借款时名下的资产证明、旧债产生的合同凭证尽可能梳理清楚。刑事拘留后的那几天,每一步都关键。如果你还不确定从何下手,可以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眼下最该做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