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天津津南深耕劳动争议领域多年的执业律师,我日常接待的津南本地劳动者咨询中,“业绩不达标被公司辞退到底合不合法”始终排在高频问题前列。在此明确给出核心结论: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单纯以“业绩不达标”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着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天津地区包括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津南区人民法院的裁判口径中,对此有着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绝非企业一句“业绩不达标”就能完成合法辞退。
我曾代理津南区咸水沽镇某销售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以员工连续两个月业绩未达公司标准为由,直接出具辞退通知,未履行任何培训或调岗程序。庭审中我们明确提出,公司的考核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员工公示告知,且未完成“不能胜任-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法定流程,最终仲裁委与法院均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员工支付2N标准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这里要纠正津南企业与劳动者的两大常见误区:一是业绩不达标不等同于法定的“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需要有明确的、经员工确认的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而非企业单方面制定的业绩指标;二是即便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也无权直接辞退,必须履行培训或合理调岗的前置程序,否则必然构成违法解除。
对于津南本地劳动者而言,若遇到此类情况,务必留存好辞退通知、业绩考核文件、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核心证据,及时向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维权;对于企业而言,务必严格遵循法定流程完善考核与解除制度,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