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津南专办劳动纠纷案件的孙启发律师,在津南本地执业的这些年,经常遇到企业与劳动者咨询同一个问题:劳动合同里约定了“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这样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在此统一给出明确答案:此类“随意调岗”的约定,原则上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企业单方面调岗的合法依据。
调岗的本质是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调岗的核心原则是“双方协商一致”,即便劳动合同中有相关调岗约定,也不能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赋予企业无限度的单方调岗权。
针对调岗的合理性审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天津地区统一的裁判标准,企业单方调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调岗后薪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我曾处理津南区双港镇某制造业企业的劳动纠纷,该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根据经营需要随意调岗”,随后将技术部一名工程师直接调整至生产车间从事普工工作,薪资下调30%,员工明确拒绝后,企业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辞退。最终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定,该调岗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薪资大幅降低,不符合天津地区的调岗合理性标准,企业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劳动者,若遇到企业违法调岗,切勿随意签署调岗确认文件,不要以旷工方式对抗,应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异议,留存好调岗通知、沟通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也提醒津南的企业,切勿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此类无效的“随意调岗”条款,单方调岗必须坚守合法性与合理性底线,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