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劳动仲裁律师孙启发随笔:挂靠关系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2026/04/10 14:58:26 查看15次 来源:孙启发律师

作为常年在天津津南区代理劳动仲裁案件的律师,我经常遇到挂靠关系相关的咨询,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个人挂靠企业名下开展经营,相关人员能不能和被挂靠企业确认劳动关系?结合天津地区的裁判规则与津南本地的仲裁实践,我在此给出明确结论:绝大多数情况下,单纯的挂靠关系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只有满足法定要件,才能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法定的核心标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确认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三大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大要件的核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这也是天津地区包括津南区仲裁委、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审查标准。

 

挂靠关系的本质,是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被挂靠企业通常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不参与实际经营,也不对相关人员进行直接的劳动管理、不直接发放劳动报酬。我曾代理津南区八里台镇某运输行业的劳动仲裁案件,个人车主将车辆挂靠在天津某运输公司名下,自行雇佣司机开展运输业务,司机日常工作由车主安排、工资由车主发放,后司机发生事故,要求确认与被挂靠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法院均认定,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种特殊情形:针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高危行业,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果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挂靠人,挂靠人雇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即便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发包单位(被挂靠企业)也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法律对特殊行业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并非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劳动者,若受雇于挂靠人,务必提前明确用工主体,留存好管理记录、报酬发放凭证等证据;也提醒津南的企业,切勿随意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即便签订了挂靠免责协议,也无法完全规避法律风险,务必提前做好合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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