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津南专注劳动法律服务的孙启发律师,在津南本地执业过程中,经常有企业与劳动者咨询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问题,很多人误以为“不定时工作制就完全没有加班费”,也有人认为“只要加班就该给加班费”,今天结合天津地区的法律规定与津南本地的裁判实践,给大家讲清楚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前提:不定时工作制不是企业可以自行决定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作制就属于其中的特殊工时制度。天津地区明确要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批,未经审批,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也属于无效约定,仍需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核算加班费。这是津南区仲裁委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首要审查要点。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支付问题,《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有着明确的细化规则: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而在标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无需支付加班费。这就是天津地区的法定裁判标准,也是我在津南代理此类案件中,始终遵循的核心规则。
我曾处理津南区葛沽镇某商贸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该企业的高管岗位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但从未向津南区人社局申请审批,后员工主张在职期间的工作日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最终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定,因未完成行政审批,该不定时工作制约定无效,企业需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向员工支付全部符合条件的加班费。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企业,若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务必依法完成行政审批,切勿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就直接适用,否则将面临巨额的加班费赔付风险;也提醒津南的劳动者,首先核实自己的岗位是否经过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未经审批的,有权按照标准工时主张加班费,即便是经过审批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然有权主张3倍工资的加班费,若企业拒不支付,可留存好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流水等证据,向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