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天津津南专注工伤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我日常接待的咨询中,有大量津南本地的劳动者问:试用期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能不能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甚至有很多企业认为“试用期不用签合同,转正之后再签就可以”,今天结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天津津南本地的仲裁、审判实践,给大家明确答案:试用期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完全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首先要纠正一个最常见的误区: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空白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意味着,从劳动者入职第一天起,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试用期只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阶段,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时期。
而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来自《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条规定没有将试用期排除在外,天津地区包括津南区的裁判口径中,也始终严格遵循这一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入职满1个月,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便处于试用期,也应当从入职第2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最长可主张11个月。
我曾代理津南区咸水沽镇某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入职后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公司承诺转正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员工入职2个半月时,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且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们代理员工向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主张入职第2个月至离职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最终仲裁委全部支持了我们的仲裁请求。
这里还要明确两个关键要点:一是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天津地区采用逐月起算的规则,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者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超期部分无法得到支持;二是即便试用期内劳动者离职,只要满足入职满1个月未签合同的条件,依然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企业不能以“员工试用期离职”为由拒绝支付。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企业,务必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切勿抱有“试用期不用签合同”的错误认知,避免产生二倍工资的赔付责任;也提醒津南的劳动者,若试用期内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务必留存好入职通知、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及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