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常年在天津津南区执业的劳动律师,我处理过大量因“末位淘汰”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很多津南本地的企业管理者认为“末位淘汰是正常的管理手段”,也有很多劳动者不知道被末位淘汰辞退该如何维权,今天结合法律规定与天津津南本地的裁判实践,明确给出核心结论:以末位淘汰为由直接辞退员工,百分之百属于违法辞退。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末位淘汰制度本身就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情形,其中根本没有“末位淘汰”这一项。也就是说,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必然构成违法解除。
很多企业会把“末位淘汰”和“不能胜任工作”混为一谈,这是最常见的法律误区。这里必须明确: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天津地区包括津南区仲裁委、法院的裁判口径中,对此有着明确的审查标准:“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员工无法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岗位、同职级人员的正常工作量,前提是有明确、合法的考核标准,且员工确实达不到基本的工作要求;而“末位淘汰”是一种排名制度,即便所有员工都完成了工作任务,也必然会有人排在末位,末位只代表员工在团队中的相对排名,不代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我曾代理津南区咸水沽镇某销售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制定了末位淘汰制度,规定每个季度业绩排名最后一位的员工直接辞退,一名员工因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末位被公司辞退。庭审中我们明确提出,该员工两个季度均完成了公司规定的基本业绩指标,只是在团队中排名靠后,不属于法定的不能胜任工作,且公司未履行任何培训、调岗程序,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最终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2N标准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这里还要特别说明,即便员工确实处于末位,且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也无权直接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必须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才能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否则依然属于违法解除。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企业,立即废止单纯的末位淘汰辞退制度,完善合法的绩效考核与岗位管理制度,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也提醒津南的劳动者,若被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务必留存好辞退通知、考核文件、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及时向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