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劳动纠纷律师孙启发随笔:合作协议能掩盖劳动关系吗?  

2026/04/10 15:42:46 查看6次 来源:孙启发律师

作为天津津南专办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我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企业与员工明明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却签订了《合作协议》《承包协议》《服务协议》等文件,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就以双方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今天结合法律规定与天津津南本地的裁判实践,明确告诉大家:合作协议无法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标准,即便签了合作协议,依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关系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签什么名字的协议不是核心,核心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三大核心要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天津地区包括津南区仲裁委、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严格按照这三大要件进行实质审查,不会仅凭合作协议就否定劳动关系。

 

我曾代理津南区咸水沽镇某传媒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该公司与主播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主播无需坐班,公司按直播流水给主播分成。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要求主播必须每天直播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必须遵守公司的直播管理制度,违反规定会被罚款,且主播的直播内容、直播时间、直播平台均由公司统一安排,主播的主要收入来自公司按月发放的固定底薪+分成。后主播因公司拖欠报酬申请仲裁,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终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法院均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即便签订了合作协议,依然构成劳动关系,支持了主播的仲裁请求。

 

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签了合作协议,就能规避社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这是非常严重的法律误区。天津地区的裁判实践中,只要查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的收入主要来自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单位的核心业务,即便签订了合作协议,依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保、支付拖欠的工资,还可能面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巨额赔付责任。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企业,务必区分清楚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的边界,若双方确实是劳动关系,切勿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规避法定责任,否则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也提醒津南的劳动者,即便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只要你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就有权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务必留存好管理制度、考勤记录、报酬发放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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