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津南专注工伤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孙启发律师,日常接待的津南本地劳动者咨询中,“公司单方面降薪,我能不能被迫辞职要补偿”是高频问题,很多劳动者遇到公司无故降薪,不知道该如何维权,也有很多企业认为“自己有权决定员工的工资”,今天结合法律规定与天津津南本地的裁判实践,给大家明确核心结论:单位单方面无故降薪,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首先,工资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必备条款,单方面降薪的本质,是用人单位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调整员工的工资标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决定降薪,即便企业经营困难,也不能未经员工同意就单方面降低工资。
天津地区包括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津南区人民法院的裁判口径中,对于单方面降薪的行为,有着严格的审查标准:只要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同意,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就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我曾代理津南区八里台镇某制造业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经任何协商,直接将全体员工的工资下调30%,多名老员工明确表示拒绝,公司依然按下调后的标准发放工资。我们代理员工向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院认定,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单方面降薪,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合同,全部支持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这里要纠正两个常见的误区:第一个误区,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员工薪酬”,就可以单方面降薪。天津地区的裁判实践中,此类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原则上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企业单方面降薪的合法依据。
第二个误区,很多劳动者遇到降薪后,直接旷工、离职,没有履行书面通知的程序,导致维权失败。这里要提醒劳动者,若要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务必先留存好公司单方面降薪的证据,比如降薪通知、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然后向公司发送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公司,因公司单方面降薪、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再向仲裁委申请维权,切勿直接离职,否则可能被公司认定为旷工,反而陷入被动。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若员工因工伤导致伤残,无法胜任原岗位,企业调整到合适岗位后,不得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必须保持原薪资待遇不变,这是法律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津南本地的工伤职工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企业,调整员工薪酬务必与员工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切勿单方面降薪,否则不仅要补足拖欠的工资差额,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提醒津南的劳动者,遇到公司单方面降薪,务必第一时间留存好相关证据,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异议,不要签字确认降薪文件,依法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