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天津津南专注加班费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我在津南本地执业的这些年,发现绝大多数劳动者甚至很多企业,都分不清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经常把二者混为一谈,要么少主张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么提出了错误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今天结合法律规定与天津津南本地的裁判实践,给大家讲清楚二者的核心区别,让大家一眼就能分清。
首先,先给大家一个最直观、最好记的核心区别:经济补偿金是N,赔偿金是2N,二者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主张。这是天津地区包括津南区仲裁委、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规则,也是劳动者维权时必须先明确的前提。
接下来,我们从法律依据、适用情形、计算标准、支付前提四个维度,详细拆解二者的核心区别,方便大家理解与适用。
第一个核心区别:法律依据与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其法律性质是“补偿性”,是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是法律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设定的法定补偿义务,不带有任何惩罚性。
而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其法律性质是“惩罚性”,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目的是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益。
第二个核心区别:适用情形完全不同,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惩罚性责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具体包括7大类常见情形: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等。
而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只有一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常见的情形包括:以末位淘汰、业绩不达标为由直接辞退员工,未履行法定程序;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被辞退;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无故辞退;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没有任何法定理由,也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等。简单来说,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情形,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第三个核心区别:计算标准完全不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若平均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标准封顶,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2N,也就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不存在12年封顶的例外情形,只要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符合,就按实际年限计算。这里要特别强调,天津地区的裁判口径中,劳动者主张了赔偿金,就不能再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二者只能选其一,很多劳动者在仲裁申请中同时主张二者,最终只会被支持其中一项。
我曾处理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商贸公司的劳动纠纷,员工被公司无故辞退,在仲裁申请中同时主张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我们介入后,协助员工变更仲裁请求,只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最终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按2N的标准,支持了员工的赔偿金请求。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劳动者,遇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先分清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再确定是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避免提出错误的仲裁请求;也提醒津南的企业,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将面临2N标准的赔偿金赔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