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津南深耕劳动争议领域的孙启发律师,在日常接待的咨询与代理的案件中,有大量津南本地的劳动者,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才能进一步主张工资、二倍工资、工伤赔偿、违法解除赔偿金等权益。很多劳动者不知道该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也不知道该准备哪些证据,今天结合法律规定与天津津南本地的裁判实践,给大家讲清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与举证要点。
首先,先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用工关系。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这份文件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三大核心构成要件,也是天津地区包括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唯一法定审查标准。
这三大核心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简单来说,用人单位必须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这是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前提。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是三大要件的核心,也是最关键的审查标准,核心就是双方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简单来说,劳动者需要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合作关系最核心的区别。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公司的核心业务或配套业务,比如销售公司的员工从事销售工作,生产企业的员工从事生产工作,而非与公司业务无关的零散劳务。
接下来,给大家讲清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这是津南本地劳动者维权的核心要点。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按证明力从高到低排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证明力最高,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银行工资流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记录。这三类证据,是证明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只要有其中一项,大概率就能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类,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牌”“门禁卡”“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钉钉打卡、考勤表、打卡记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遵守制度的相关记录。
第三类,证明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证据,包括:工作群的聊天记录、工作邮件往来、工作安排与交付记录、加盖公司公章的工作文件、同事的证人证言、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录音录像等。
我曾代理津南区葛沽镇某加工厂的工伤案件,员工入职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工作中发生工伤后,公司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我们协助员工收集了银行工资流水、工牌、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与老板的沟通录音等证据,向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最终仲裁院全部采纳了我们提交的证据,依法确认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认定与赔偿奠定了基础。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劳动者,入职后务必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公司拒不签订,一定要留存好上述相关证据,尤其是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举证不能。也提醒津南的企业,务必在员工入职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不仅要面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赔付责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