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劳动纠纷律师孙启发随笔:培训期加班有加班费吗?  

2026/04/10 15:56:46 查看28次 来源:孙启发律师

作为天津津南专办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我日常接待的津南本地劳动者咨询中,关于培训期加班费的问题越来越多,很多企业会在员工入职后安排岗前培训,甚至在周末、下班时间安排培训,很多劳动者问:培训期加班,公司应该给加班费吗?也有很多企业认为培训不是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今天结合法律规定与天津津南本地的裁判实践,给大家明确核心结论:培训期加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前提:判断培训期是否算工作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核心不是看活动的名字叫培训还是工作,而是看该培训是否由用人单位组织安排,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范畴。这是天津地区包括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法定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正常的岗位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安排的、与工作相关的培训时间,这一点在天津地区的裁判口径中是完全统一的。

 

结合天津地区的裁判实践,以下几种培训期情形,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参加的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业务培训,且培训内容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是劳动者胜任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条件。比如新员工入职后的岗前培训,公司要求必须参加,不参加就无法入职上岗,甚至会按旷工处理,这种培训即便安排在下班时间、周末,也属于工作时间,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第二种情形,培训期间,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安排,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比如培训需要签到打卡,迟到早退会被罚款,不参加培训会被按旷工处理,这种情况下,培训完全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占用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是为了提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效率、服务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需求,而非劳动者个人的自愿学习。比如公司为了推广新业务,在周末安排全体员工参加新业务培训,要求必须全员参加,这种培训就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占用休息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而很多企业主张的培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只有一种情形会被支持:培训是劳动者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的,与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联,用人单位也不做任何考勤与管理要求,纯粹是劳动者个人的提升学习,比如公司开放线上学习平台,员工自愿在下班时间学习,这种情况不会被认定为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

 

我曾处理津南区咸水沽镇某连锁企业的劳动纠纷,该公司在新员工入职后,安排了为期10天的岗前培训,其中有4天安排在周末,培训要求必须全员参加,需要签到打卡,不参加就无法办理入职,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更没有加班费。我们代理员工向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主张培训期间的工资与周末加班费,最终仲裁院认定,该培训是公司强制安排的岗前培训,与员工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属于工作时间,依法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与200%标准的休息日加班费。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企业,安排与工作相关的、强制性的培训,应当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进行,若确需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当依法认定为加班,足额支付加班费,避免因拖欠加班费引发劳动争议。也提醒津南的劳动者,遇到公司在休息时间安排强制性的工作培训,务必留存好培训通知、签到记录、考勤打卡、培训内容等证据,若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可依法向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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