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劳动法律师孙启发随笔:单位不交公积金能被迫辞职吗?  

2026/04/10 15:59:14 查看28次 来源:孙启发律师

作为天津津南专注劳动法律服务的孙启发律师,日常接待的津南本地劳动者咨询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维权问题越来越多,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单位不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我能不能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今天结合法律规定与天津津南本地的裁判实践,给大家明确天津地区统一的裁判结论:单纯以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不会被支持。

 

首先,我们先明确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律明确规定的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而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我国的社会保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险,住房公积金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的,与社会保险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这是天津地区包括津南区仲裁委、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

 

天津地区的裁判口径中,对此有着明确且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单纯以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与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我曾处理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商贸公司的劳动纠纷,员工以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向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庭审中我们明确提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定的被迫解除情形,最终仲裁院与法院均驳回了员工的仲裁请求。

 

这里要纠正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劳动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一样,都是法定的福利待遇,单位不缴纳就可以被迫辞职。这里要明确,虽然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缴存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这一法定义务的违反,对应的是行政监管责任,而非《劳动合同法》中的被迫解除与经济补偿金责任,二者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接下来,给大家讲清楚两种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主张相关权益: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不仅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还存在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以这些法定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二者可以同时进行,但不能以未缴公积金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这里要重点提醒津南本地的劳动者,虽然不能以未缴公积金为由被迫辞职要补偿,但你有明确的维权渠道:若单位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你可以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津南管理部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依法责令单位限期补缴,单位逾期不补缴的,管理中心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维权方式,而且没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即便你已经离职,也可以投诉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在此提醒津南本地的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切勿拒不缴纳,否则将面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与强制执行;也提醒津南的劳动者,遇到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要盲目主张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若单位同时存在其他劳动违法行为,可依法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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