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对方以还贷、做手术、买东西为由频繁借钱。3年转账27万,才发现对方已婚。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我们看一个案例。
2020年至2023年,安某与高某恋爱期间,高某多次以偿还贷款、做手术、购买物品等理由向安某借款。截至2023年2月,安某累计向高某转账27万余元。此后安某发现高某已婚,认为受到欺骗,要求高某返还借款。高某拒绝,辩称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自愿赠与和共同花销,并非借款。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安某多是在高某需要用钱时主动转账,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借”“还”事宜,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但法院同时认为,3年内转账金额达27万余元,远超普通情侣间表达情谊的合理范围。安某的转账并非单纯的赠与,而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分手,结婚目的未能实现,赠与所附条件不成立,受赠人应当返还。
此外,法院查明高某于2022年10月离婚,而安某于2021年11月即已知晓高某已婚。安某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保持恋爱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及夫妻忠实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返还安某在其离婚前所获转账共计236006元;高某离婚后安某的转账,认定为安某的自愿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以案说法
一、不是所有恋爱转账都能要回来
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上通常分为三类:
借款:需要双方有“借”“还”的合意,有借条或聊天记录证明,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一般赠与:小额、特殊数字(如520、1314)的转账,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附条件赠与:大额转账,隐含对未来缔结婚姻的期待,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中,27万余元的转账金额远超日常消费水平,法院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而非一般赠与。
二、明知对方已婚仍交往,法律不保护
本案的关键事实之一,是安某在知道高某已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并转账。法院认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高某离婚后安某的转账,法院不予支持返还。
三、金额大小是判断标准
3年27万,平均每年9万,每月7500元,远超普通情侣间的日常消费水平。法院正是基于这一金额,认定转账并非单纯的感情表达,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我是李晓娟律师,专办婚姻家事和债务纠纷案子。如果你也在为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纠纷困扰,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怎么主张,可以来问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