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假药罪的认定标准与辩护空间

2026/04/12 13:55:33 查看13次 来源:叶斌律师

不少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都印着一行小字:“本品不能替代药品”。这句话本身是一种风险提示,但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它恰恰成为了辩护的关键起点。最近分析的一个案例,就与此密切相关。

一个被定罪的“古方”产品案

在某省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陈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用其他植物种子冒充酸枣仁,用桔梗代替人参切片,并使用已经提取过的“药渣”红花作为原料,生产了“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据称是古籍经典方剂的中药包,并通过网络销售,涉案数额较大。

经当地药检部门检验,这些产品中多味药材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典标准。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作出了判决。

然而,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这个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值得深入探讨的空间。核心争议在于,这些网上卖的“汤剂包”,到底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药品”。

争议核心:它究竟是“药”还是“食”?

定罪的关键前提,是涉案产品必须被认定为“药品”。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在这个案子里,事实描述只说了生产了什么“汤”,用了什么原料,却模糊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当事人是以什么名义、怎样对外宣传和销售这些产品的?

这是一个决定案件性质的“分水岭”。如果销售时明确宣传这是“古法名方”,能“治疗”失眠、体虚等特定疾病,那么将其认定为药品,进而构成假药罪,逻辑上才站得住脚。

反之,如果产品包装和宣传上清晰地写着“本品为食字号产品”、“仅具保健功能”、“不能替代药品”,那么它的法律属性就更偏向于食品或保健食品。对于食品,适用的是另一套关于“伪劣产品”的标准,而非更严厉的“假药”标准。例如,“酸枣仁汤”里的几味药材,本身也属于“食药同源”的范畴,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一旦这个前提动摇,整个假药罪的指控基础就可能出现裂痕。

司法实践中的另一个常见误区:“重复评价”

这个案子还反映出一个在类似案件中常见的技术问题,即“重复评价”。检验报告指出,原料“红花”、“黄连”含量不符,所以是劣药;用这些原料做成的“酸枣仁汤”成品,也被认定为假药或劣药。

这相当于对同一批物质,从原料到成品进行了两次法律否定评价。但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合理的做法是:对于已经加工成最终形态(如汤剂包、丸剂)的产品,原则上只应对其“成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一次性认定。

原料不合格,是成品不合格的原因,但不应成为分别定罪或加重评价的独立理由。否则,就可能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则,导致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被人为加重。

说到底,刑事辩护的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厘清这些看似细微、实则决定走向的法律界限。如果“假药罪”的认定经过充分质证后难以成立,那么案件可能就仅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这两个罪名的刑期尺度存在显著差异。许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焦虑,往往源于对案件可能走向的模糊认知。如果能尽早厘清这些关键的法律定性问题,无论是应对策略还是心理预期,都会清晰很多。

如果你或家人遇到类似情况,对产品性质、罪名认定感到困惑,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做一次分析,看看问题的关键可能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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