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笔录里,当事人反复强调一句话:“我承认我有欺骗行为,但我不认为这是诈骗。”在多年的刑辩工作中,这句话我听过很多次。它背后是一种普遍且强烈的困惑:我做错了事,但错到什么程度,才会构成犯罪?
“欺骗”与“诈骗”之间,隔着一道法律鸿沟
很多当事人像这位朋友一样,基于现实压力或道德愧疚,会先承认行为存在“欺骗性”。这常常被误解为认罪。但法律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是两回事。核心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个主观意图。简单说,骗你是为了让你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物,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这才是诈骗。如果一开始是想办事,过程中用了不光彩手段,甚至事后愿意协商退款,性质就可能不同。当事人坚持区分这两者,恰恰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虚构中间人办事,为何不一定构罪?
比如这个案子中,虚构了一个“领导的亲戚张三”作为中间人。从表面看,这确实是欺骗。但我们需要看这个虚构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虚构张三,是为了让委托人相信“事情能办”,从而愿意支付活动经费或酒水,并且当事人确实去尝试办理了(哪怕没办成),那么这笔钱在性质上就更接近“委托办事的费用”。钱的去向也很重要,如果款项最终用于了办事的相关开销,或者准备用于办事,那么就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安机关需要物价局对酒水重新鉴定,本身也说明,涉案金额——这个定罪量刑的核心基础——还存在不确定性。数额存疑,案件的根基就不稳。
实务中,这类案件的常见走向与应对
对于这种处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灰色地带的案子,公安机关初期立案调查是正常程序,但立案不等于最终一定会移送起诉。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常见出路有几条:一是像本案中,经过物价鉴定,如果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自然无法继续推进;二是即便金额够,但如果证据无法清晰、充分地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检察院也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在侦查阶段,通过积极沟通、退赔退赃、获取谅解,化解矛盾,从而争取撤案或取保候审后不再追究。当事人提到的协商解决思路,在这个阶段是有现实意义的,但这需要在专业分析案情基础上有策略地进行,避免因沟通不当反而坐实了某些不利情节。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在法律框架内据理力争,而是在不清楚法律边界的情况下,过早地放弃了辩护空间。一句“我认罪认罚”说出来很容易,但它的法律后果可能很沉重。如果你现在也面临类似的困惑,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到底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别急着下结论。你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刑事律师的角度分析一下,当前最需要厘清的关键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