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家暴的一方可不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剥夺实施家暴一方主张子女抚养权的诉讼权利,但其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是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负面法定因素。依据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解释,只要一方被认定存在家暴行为,法院应当优先将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司法实践中,除非存在极特殊的例外情形,施暴方几乎无法获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二、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法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定义: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即便暴力行为未造成受害人身体伤残,只要其行为已给受害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即可认定为家庭暴力;即便暴力未直接针对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同样属于家暴受害人。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上述证据是司法实践中证明力最强的核心证据。除此之外,受害人的病历诊疗记录、施暴者出具的悔过书与保证书、施暴过程的录音录像、双方的聊天记录、受害人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的求助记录、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均可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有效证据。
三、家暴仅针对配偶实施,未直接伤害未成年子女,是否会影响抚养权的判定
即便家庭暴力仅针对配偶实施,未直接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身体伤害,也会被法院认定为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直接成为否定施暴方抚养权的核心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施暴方无法理性处理家庭矛盾,缺乏情绪管控能力,其实施的家暴行为已破坏了安全、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即便未直接伤害子女,也完全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裁判原则。仅在无过错方完全丧失抚养能力、存在吸毒赌博等严重恶习、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适宜抚养子女,且子女已满八周岁明确自愿跟随施暴方生活,同时施暴方已彻底改正家暴行为、具备稳定的抚养条件,能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极特殊情形下,法院才会审慎考量施暴方的抚养请求。
